網絡熱潮一波又一波。就不涉及具體人和事了。這里只說說這兩個規定。這兩個規定均出臺于2017年。
一、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法條引用錯誤:第三十條內容是退學的規定,并不適用于“開除學籍”處分。
關于“開除學籍”的規定在第五十二條:
但其行為無一條適用。且此規定在使用時應高于學校的規定。
我們再看看于2017年9月實施的《大連工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第十九條:
規定中第六條為“ 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有損國格、校譽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前提是“有損國格、校譽的”,這是一個非常高的判定,而處罰是“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最低應該是“記過”,而該校給的最高的“開除學籍”。
看看第十九條中的一些其他奇葩規定功能:
① 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如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電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場所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吸煙、說臟話、過度親密等行為的,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②學習期間發生未婚性行為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③ 收藏、觀看淫穢書刊、雜志、視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制作、復制、傳播、販賣、出租淫穢物品者,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⑦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樹枝,不聽勸阻的,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⑧在建筑物、課桌等公物上亂涂、亂寫、亂畫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⑨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再看看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
①禁止在宿舍樓、教學樓等校內教育教學公共場所飲酒,對違反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①在宿舍內留宿異性者,雙方均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同宿一床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同宿舍內的其他不予舉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⑥就寢熄燈后無正當理由晚歸兩次以上,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2)未經批準擅自租房居住者或以其他方式長期外宿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學校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⑤在校園內打麻將者。
第二十三條: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⑥在網絡上發表、轉發與事實不符的不負責任的言論,給他人或集體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
大連工業大學歷史沿革:1970年,沈陽輕工業學院搬遷到寬甸,12月與大連輕工業學校并入,改名為大連輕工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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