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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豆神教育發布了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年7月11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1號。
經查明,豆神教育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豆神教育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未按規定披露訴訟、仲裁事項5件。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察布查爾錫伯案、德峰廣告案,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披露張某案、寓樂灣案、張家口案,導致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違法行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訴訟及仲裁文書、公司提供的文件資料、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由此可見,對豆神教育的違法事實已經確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15日收盤時持有,且在2024年8月16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一、對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230萬元的罰款;二、對竇昕給予警告,并處以110萬元的罰款;三、對陳釗給予警告,并處以110萬元的罰款;四、對王輝給予警告,并處以55萬元的罰款;五、對劉輝給予警告,并處以55萬元的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豆神教育在公告中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第十章第五節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據公開資料顯示,豆神教育的主營業務為提供互聯網教育、信息安全及國產替代軟硬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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