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國家“雙減”政策,持續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合肥市依照《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對校外培訓領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持續推進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治理。7月14日,合肥市教育局向社會公布一批校外培訓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瑤海區
案例一:合肥*舟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瑤海區大興鎮C6棟商鋪3樓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合肥市瑤海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二:合肥*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未取得辦學許可,再次擅自在合肥市瑤海區柏莊春暖花開北門商9-103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合肥市瑤海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情形,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罰款的決定。”
案例三:合肥*旗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瑤海區龍崗開發區臨泉路與通達路交口北100米湖濱房地產開發公司辦公樓304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合肥市瑤海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四:申某(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瑤海區大眾路輔路與油坊路交叉口尚榮城商業樓11棟6樓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6月,合肥市瑤海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廬陽區
案例五:合肥學*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廬陽區金鼎國際廣場A座1206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1月,合肥市廬陽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六:張某某(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廬陽區宿州路欣都大廈616、602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3月,合肥市廬陽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七:合肥*之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廬陽區正奇金融廣場B座906、910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6月,合肥市廬陽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蜀山區
案例八:安徽*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蜀山區麗晶城2幢202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合肥市蜀山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未消課費用,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九:馬某某(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蜀山區習友路宋都西湖花苑5棟2單元205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合肥市蜀山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警告、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未消課費用,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決定。
包河區
案例十:合肥*有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合肥市包河區新都會環球廣場寫字樓1606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1月,合肥市包河區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肥東縣
案例十一:肥東高*校外托管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劉某,以托管名義在肥東縣店埠鎮龍泉西路138號違規開展“一對一”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3月,肥東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費用,并予以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二:合肥識*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以托管名義在肥東縣店埠鎮龍泉路與景明巷交口東北40米101號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肥東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十三:合肥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肥東縣店埠鎮西居委會橋西村民組古城路邊一層門面違規開展“一對一”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7月,肥東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辦學、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四:肥東縣英*托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以托管名義在肥東縣撮鎮鎮富民街58號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7月,肥東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五:肥東縣鉛*校外托管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陸某某,以托管名義在肥東縣店埠鎮花園社區鄧小郢177號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7月,肥東縣教育體育局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肥東縣教育體育局擬進一步立案查處。
肥西縣
案例十六:德*青少年成長中心(托管機構),法定代表人吳某某,以托管名義租賃肥西經開區金寨南路水安盛世桃源小區東門商鋪一樓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7月,肥西縣教育體育局執法人員現場約談負責人吳某某,責令立即停止違規培訓,退還所收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肥西縣教育體育局擬進一步立案查處。
廬江縣
案例十七:合肥*之興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儲某某,以托管名義在廬江縣中醫院右50米三樓違規開展“一對一”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4月,廬江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費用,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八:廬江縣*智學校外托管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以托管名義在廬江縣晨光路29號二樓違規開展“一對一”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5月,廬江縣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退還所收取費用,并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巢湖市
案例十九:巢湖市*而學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天巢廣場15A門面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2月,巢湖市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二十:巢湖市*學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某,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愛巢玉蘭花園2#樓二層01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2月,巢湖市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二十一:劉某某(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擅自在巢湖市東方新世界8號樓703室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6月,巢湖市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案例二十二:合肥*朵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某某,以托管名義在巢湖市東方新世界18幢二樓2070、2073、2075、2078、2079、2080號違規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2025年6月,巢湖市教育體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作出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罰款的決定。
來源 | 合肥市教育局
編輯 | 李志慧
校審 | 劉 鳴
終審 | 杜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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