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擬罰45萬元的罰單,一份落款5月12日卻在7月14日才送達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讓山東臨沂這家餐館成了輿論漩渦的中心。這場橫跨三個月的行政鬧劇,暴露的不僅是基層執法的混亂,更可能藏著對公眾知情權的輕慢。
事件的荒誕感,從時間線的錯位開始。7月11日,蘭山區聯合調查組通報稱,早在5月12日,當地市場監管局就已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刹宛^老板卻一頭霧水:直到7月14日工作人員上門,他從未見過這份文件,更別提“被告知”。
更耐人尋味的是兩個關鍵時間節點的“集體失憶”。6月10日,蘭山區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時,只字未提“5月12日已決定不處罰”;7月1日,蘭山區法院對餐館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同樣對這份“早就存在”的決定書諱莫如深。
如果5月12日的決定真實存在,為何復議機關、司法機關都不知情?難道行政系統內部的信息傳遞,比外賣小哥送餐還不靠譜?
回溯事件起點,餐館因廣告中使用“最”字被擬罰45萬元,本就因處罰力度與違法情節的懸殊引發爭議。根據《廣告法》,此類輕微違法通常處20萬元以下罰款,45萬的擬罰額已遠超常規裁量范圍,被網友質疑“執法創收”。
直到輿論發酵至7月初,聯合調查組才拋出“5月12日已決定不處罰”的說法。可這份能平息爭議的關鍵文件,卻像被遺忘在抽屜深處,直到輿論壓力瀕臨臨界點才匆匆取出。這種“平時不作為,急時亂作為”的操作,很難不讓人聯想:所謂“5月12日的決定”,是否是為平息輿情而補做的“事后功課”?
基層執法是法治建設的“最后一公里”,每一份文書、每一次決定,都連著群眾對政府的信任。臨沂這場鬧劇里,最刺眼的不是最初的處罰爭議,而是相關部門面對質疑時的應對邏輯。
如果真的是“信息傳遞存在問題”,那為何橫跨兩個多月、涉及復議、訴訟多個環節,都沒人發現這份“漏發”的關鍵文件?如果是“事后編造決定”,那更是觸碰了法治底線——用虛構的行政決定應付輿論,本質上是對公眾智商的侮辱,對行政程序的踐踏。
餐館老板拒絕簽收那份遲到的文件,與其說是情緒對抗,不如說是對程序正義的樸素捍衛。當一份本該及時送達的法律文書,變成輿論壓力下的“補救道具”,執法的嚴肅性早已蕩然無存。
目前,事件仍在發酵,但公眾需要的不是更多“通報”,而是經得起推敲的真相:5月12日的決定究竟是否真實作出?若真實存在,為何全程“隱身”?若系事后補做,相關責任人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行政權力的運行,不該有“抽屜里的決定”。臨沂這場罰單反轉劇,與其說是工作失誤,不如說是對“依法行政”的深刻警示:當執法者把程序正義當可有可無的點綴,當權力運行可以隨意“補簽”“補錄”,最終消耗的,是整個社會的法治信仰。
希望這場鬧劇能有一個負責任的收尾——不是用另一份文件掩蓋前一份的荒唐,而是讓每一步行政行為都曬在陽光下,讓群眾看到:法律的天平,從不該被權力的抽屜隨意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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