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后,妻子與兒子們對遺產分配爭執不下,故訴至法院,三人提交的遺囑中,一份是缺乏見證人見證的手寫遺囑,另一份存在形式上瑕疵的打印遺囑,各遺囑效力如何?應當按照哪份遺囑進行繼承?
基本案情
徐某與王某夫婦育有兩子。2023年7月,徐某去世后,其妻子王某、次子徐某乙與長子徐某甲對遺產分配爭執不下,故起訴至法院。庭審中,雙方各自拿出了徐某生前訂立的遺囑。
長子徐某甲提交了一份由徐某于2022年1月12日手寫的遺囑及訂立過程的視頻,該遺囑記載其財產全部由其長子徐某甲繼承,與王某、徐某乙無關。
妻子王某及次子徐某乙則提供了兩份遺囑,一份為2022年5月15日由徐某訂立的手寫遺囑,內容為徐某的財產全部由次子徐某乙繼承,該份遺囑尾部立遺囑人處顯示徐某簽字,代筆人處顯示劉某簽字;另一份是由徐某在2022年5月15日所立的打印遺囑,內容與同日的手寫遺囑一致,該遺囑尾部立遺囑人處顯示徐某簽字,代筆人處顯示劉某簽字,見證人處顯示李某、楊某簽字。王某、徐某乙還提交了訂立打印遺囑的過程視頻作為證據,視頻顯示代筆人向徐某宣讀遺囑內容,之后徐某簽名并按捺手印,最后由代筆人、見證人簽名。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持有的各份遺囑效力。
關于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訂立的手寫遺囑。該份遺囑屬于代書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王某及徐某乙提交的手寫遺囑,缺乏見證人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故該代書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應屬無效。
關于王某與徐某乙提交的徐某于2022年5月15日訂立的打印遺囑。經查,雖然該遺囑只寫了一個訂立日期,第一頁沒有代筆人及見證人的簽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第一頁有立遺囑人徐某按捺手印確認,第二頁有立遺囑人徐某、代筆人、見證人簽名確認,其中代筆人劉某、見證人楊某均出庭證明了上述打印遺囑的訂立過程,且遺囑內容、證人證言亦能夠與錄像視頻中的內容相互印證,完全排除了偽造和篡改的可能,足以證明上述打印遺囑是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關于徐某甲提交的手寫遺囑。《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如前所述,王某、徐某乙提交的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遺囑應屬有效遺囑,徐某甲提交的遺囑形成時間在前且內容與2022年5月15日徐某所立打印遺囑相抵觸,故無論該遺囑效力為何,均應以王某、徐某乙提交的打印遺囑為準。
最終,通州法院判決支持王某、徐某乙的訴訟請求。徐某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水平逐步提高,打印遺囑也愈發普遍。《民法典》第1136條肯定了“打印遺囑”形式合法性。
打印遺囑的優勢在于制作方便、省時省力,打印效率遠高于手寫遺囑。然而,與自書遺囑相比,打印遺囑的劣勢很明顯,主要體現在打印遺囑使用電腦中預設的標準字體,形式上完全相同,無法識別制作者的個體特征,容易被偽造。故為確保打印遺囑的真實性,法律對其形式要求十分嚴格。
一、打印遺囑應當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見證人應全程見證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
一方面,為保證打印遺囑的內容體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不至于被他人偽造、篡改,在訂立打印遺囑時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從而確保遺囑的訂立過程能夠得到第三方的監督。其中,見證人不得是《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的三類人員,即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另一方面,兩個以上見證人需要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整個過程,包括見證在電腦上書寫遺囑以及見證將電腦上的遺囑打印出來的過程。在遺囑打印出來后,見證人還要幫助核查打印出來的遺囑內容與電腦上所書寫的遺囑的內容是否一致。
二、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要有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的立法本意是為確保遺囑真實完整、形成時間確定,防止遺囑被篡改替換或者是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下能夠區分遺囑的訂立順序。傳統手寫遺囑可以通過筆跡鑒定的方式確定真偽,而打印遺囑中都是印刷字體,不易確定是由誰書寫并打印出來,故需要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一頁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確定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因此,打印遺囑若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法定生效要件。但在實踐中,訂立打印遺囑可能出現某頁日期缺失等形式瑕疵,因此在訂立時可以就遺囑的形成和打印過程、見證人及代筆人在場見證的情形進行錄像,以增強遺囑的可信度和真實性。
為順應時代變化,呼應社會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等遺囑形式,為實踐中的新遺囑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據,使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同時,《民法典》對打印遺囑形式的要求,本質上是守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在科技深度融入生活的今天,既要善用技術工具,也要遵循法律規則,讓每一份囑托皆能抵達應至之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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