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當事人親屬向媒體反映:2020年11月,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對其親人——貴州知名民營企業家楊勝波涉黑案的判決,認定其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執行十六年存在很多問題,我們就此也特別關注了其反映問題中的每一個細節。
這起看似普通的涉黑案件背后,明顯隱藏著程序正義與實體認定的深刻博弈,是對當今司法的雙重拷問。從偵查辦案的人員的技能水平,從一審到再審到申訴,從事實的性質認定到法律適用,從量刑變化的指向裁定,幾乎每一個環節都存在極大的爭議。更引人深思的是,這起案件所暴露的問題,或許正是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需要警惕的共性問題。
一、案件脈絡:從量刑爭議到財產剝奪
“我們查閱了全國同類案件的判決,像楊勝波這樣被指控的涉黑行為,很多地方都是按普通刑事案件處理的。”楊勝波的代理律師李正義曾這樣說道。但更令人意想不到的轉折發生在2021年5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決定再審后,竟在維持原判的基礎上,新增了"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附加刑的終審判決。
一審判決:“被告人楊勝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十九年二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四十三萬元。”上訴后,《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21)黔06刑終15號》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是,二O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黔06刑再2號》自己自作主張再次判決:“楊勝波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總的刑期為二十年二個月,執行刑期十六年沒變;據代理律師說,黑惡組織罪只有判七年才能沒收全部財產。
事實上,即便改判增加量刑,但對于量刑與財產處置,且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也應該注意:楊勝波名下企業眾多,年營業額超3億元,財產處置應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全面審查財產來源和性質,不可能其全部財產都是非法所得。
這一指向判決直接導致楊勝波苦心經營二十余年的商業帝國瞬間崩塌。數據顯示,其名下的八家企業涉及建筑、商貿、服務等多個領域,年營業額超過3億元,直接提供就業崗位1200余個。判決生效后,這些企業相繼停滯,多個在建項目爛尾,引發了一系列農民工工資拖欠和供應商貨款糾紛,引發了多起群體事件。
如果真是這樣,改判指向十分明顯。那么請問:這是誰的指使?法律懲治邪惡的同時,到底是為凈化社會?還是制造社會矛盾?
二、程序爭議:司法規則的彈性邊界
在梳理反映材料時,我們發現該案在程序層面存在多處問題。首先是辯護權的保障問題。根據案卷記錄,2021年6月10日楊勝波委托辯護律師后,銅仁中院于7月6日即開庭審理,期間僅26天。而本案卷宗材料多達100余冊,視頻資料超過300小時。“這相當于要求律師每天要看完4冊案卷和12小時的視頻,還要撰寫辯護意見,這顯然是不現實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光中教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重大、疑難案件應給予辯護人至少60日的準備時間,此案明顯屬于應當延期的情形。”
我們都是唯物主義者,律師是人不是神。那么試問:銅仁中院為什么這樣急切?
其次對于再審加刑的合法性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未明文禁止再審加刑,但"再審不加刑"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普遍遵循的準則。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認為:“此案在再審中新增沒收財產刑,不僅違背了司法慣例,更剝奪了被告人對新刑罰的上訴權,實質上破壞了兩審終審制。”《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25)黔刑申37號》是這樣認為:但本案系原二審法院發現原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職權決定再審的案件,二審法院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后依法糾正原判存在的錯誤并無不當。
本案中,楊勝波再審被增加了“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
對這一刑罰的適用,違背了兩審判終審的刑事訴訟原則。本案即使要判處附加刑,也需要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再審。
這這里面究竟隱藏什么玄機?
三、實體認定:涉黑四要件的解構與重構
在實體認定方面,該案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征的認定同樣存在諸多疑點。
(一)組織特征:誰是真正的"老大"?
組織特征認定: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需有明確、持續、穩定的組織架構和領導關系。法院認定楊勝波為組織領導者的主要依據僅是其參與一次拆遷事件,而此前判決認定該組織領導者僅一人,新認定缺乏充分證據,不符合組織領導地位認定需有持續、穩定指揮、管理行為的法律要求。
案件材料顯示,李如剛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犯罪事實集中在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期間。而2012年松桃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刑初字第093號刑事判決中,明確認定該組織的領導者僅為李如剛一人。
令人費解的是,在2020年對楊勝波的審判中,法院卻認定該組織存在三個領導者:李如剛、周希祿和楊勝波。更關鍵的是,認定楊勝波為組織領導者的主要依據,僅僅是其參與了2010年3月的一次拆遷事件。“這就像說參加過一次公司年會的員工就成了公司董事長一樣荒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打了個形象的比喻,“組織領導地位的認定需要有持續、穩定的指揮、管理行為,不能僅憑個別參與就定性。”
2012 年李如剛的判決書的犯罪事實和違法事實按照時間順序歸納如下:
1、2009 年 7 月,李如剛強拿硬要雷剛三千元尋釁滋事一次。
2、2009 年 8 月,張元翔拿一千塊錢窩藏孔松松外逃。
3、2009 年 8 月 24 日,孔松松等人砍傷樊小偉致輕傷。
4、2009 年 9 月,張元翔開設賭場獲利二十余萬元。
5、2009 年 10 月 15 日,張元翔等人毆打張著紅致輕傷。
6、2009 年 10 月,李如剛帶領人員農業局拆遷尋釁滋事一次。(周希祿)
7、2009 年 10 月 20 日,李如剛敲詐勒索蔡超八千元。
8、2009 年 12 月 12 日,李如剛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胡強賣房還債。(周希祿)
9、2010 年 3 月 3 日,李如剛帶領人員酒精廠拆遷尋釁滋事一次。(周希祿、楊勝波)
10、2010 年 4 月,張元翔敲詐雷剛八千元。
11、2010 年 5 月,李如剛等人砍傷劉勇致重傷。
12、2010 年 6 月 19 日,王洪軍等人砍傷張玉山致重傷。
13、2010 年 7 月 7 日,李如剛隨意毆打韓政宇尋釁滋事一次。
14、2010 年 8 月,張元翔帶領人員在景和家園拆遷工地上尋釁滋事一次。
15、2011 年 7 月 13 日,劉方平在思南看守所羈押期間毆打同監人員蔡文東致輕傷。李如剛于 2010 年 9 月 29 日被傳喚到案羈押,后被判刑十九年。 違法事實 15 起:2006 年 1 起,2008 年 2 起,2009 年 7 起,2010 年 5
起。2006 年 1 起是張靜到網吧收保護費四千元,2008 年 2 起中的一起是龍世海在網吧收保護費二千元,一起是李如剛安排龍世海在藍色烏江浴場收保護費。
(二)經濟特征:7000元能養活一個黑幫?
法院認定楊勝波為黑社會組織提供經濟支持的證據顯示:在2009-2010年該組織存續期間,楊勝波給予李如剛的款項總計僅7000元。其中包括酒精廠拆遷給的2000元,以及要回欠款后給的5000元。“一個28人的犯罪組織,兩年間僅獲得7000元'經費',這顯然不符合黑社會組織維系發展的基本邏輯。”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啟忠分析道,“更重要的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楊勝波的企業從該組織獲得過非法利益。”
(三)行為特征:個案能否等同于組織行為?
刑法第294條明確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本案中認定楊勝波涉黑的行為僅有酒精廠拆遷一起。“將孤立個案等同于組織行為,這種認定方法十分危險。”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憲權指出,“它可能導致掃黑除惡的擴大化,把普通共同犯罪拔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也嚴重背離了黨中央“掃黑除惡”的宗旨。
四、社會影響:一個案件與一方經濟
楊勝波案的影響遠不止于個案。大家清楚地看到,其企業突然停滯引發的連鎖反應幾年來一直在持續發酵,越演越烈。
事實上,楊勝波被判決羈押至今,其管理和控制的企業全部陷入生產停頓、項目停工、工人失業,200多個工人的工資沒了著落,各種在建工程爛尾和車輛設備全部報廢,企業損失極其慘重,相關客戶深陷其中,部分客戶多次鬧出群體性事件。類似的情況還出現在楊勝波旗下的商貿公司、物流公司等多個企業。
更令人憂心的是案件的示范效應,如果這樣的認定標準被推廣,可能會影響并惡化地方形象和營商環境。事實也是如此,外地企業家每當談到貴州,就會驚呼“貴州那個地方去不得”。
五、專家視角:掃黑除惡需要法治思維
“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但在執行中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強調,“特別是對民營企業家的涉黑認定,更要慎之又慎。”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則提出了更深層次的思考:“在掃黑除惡常態化背景下,我們需要建立更精細化的認定標準和更嚴密的程序保障,既要打準打狠,也要防止誤傷。”
六、問題的根源到底在哪里?
從當事人楊勝波親屬反映的情況看來:整個案件核心錯誤是以下兩個方面:
一、從司法程序上看,公安偵查依據的質量是否令人信服?
我們都知道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檢察院的公訴,而檢察院的公訴依據則是公安對犯罪的偵查。這里面就有兩個問題:一是檢察院采信的依據必須主要依據公安的偵查結案報告,二是必須要嚴格審查犯罪供述的筆錄和相關證據鏈(其中很多是證人證言筆錄),以及必要的補充偵查證據。但是本案龐大的100多本卷宗,結案時間那么倉促,檢察院是否存在僅僅依靠偵查結案報告?還是都逐字逐句嚴格審查了100多卷宗的每一個細節?
據說辦理本案的公安偵查人員中,一部分是外地臨時抽調的非長期專業辦案的公安警察(他們具有偵查權利,但平時幾乎很少辦理類似刑事案件,比如某些林業公安,一年甚至接觸不到一兩個案子),他們辦案的水平究竟如何?這么大的案子他們把握得了嗎?有一點必須清楚的是:審訊、筆錄的專業水平,證人證言及相關證據鏈的判定,不能說是具有偵查權力就是合格的。好比很多書畫家搞了一輩子書畫,沒有入門的很多。那么這種情況的出現,會不會對案件的性質認定產生嚴重偏差呢?
事實上,本案中“2005 年 8 月李如剛砍傷石勇后外逃,外逃期間楊勝波分兩次給了李如剛共計 13050 元錢做生活費。2006 年李如剛就返回了思南與石勇談賠償,楊勝波幫助李如剛出了3萬元賠償金。”判定楊勝波“窩藏罪”等相關罪名就值得商榷。
人作為高級動物存在于社會,是社會活動的產物,人情世故是否等同犯罪?沒有經過法律認定某人為“黑社會”及其信息得知,彼此往來怎么就算一伙?常言“皇帝都有幾個窮親戚”,難道皇帝因此就算窮人了?即便是某人被認定為“黑社會”后,彼此之間有金錢的來往,在社會生活現實中也在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當你無法判斷對方彼時變態心理作用下,會做出什么樣的過激行為,自保是人的本能。在司法實踐中,法律往往也要考慮情理,這種行為的定性,主要看是否從中有沒有獲得非法利益。
有時,一句似是而非認定的依據,帶來的判決就關乎一個人一生和一個家庭、甚至一個企業的命運,“這粒灰塵”就是一座大山!
法制中國,就是要實現公平正義。所以我們司法工作者如果辦案簡單粗糙,僅僅是完成任務和走過場,或者這里面是硬加工作指標,或者摻雜某種意圖,那就是對法律的褻瀆。
二、可能存在終審和申訴審查程序空轉
從本案終審判決和申訴審查的認定來看,終審的主要依據是一審判決書,而申訴審查的認定主要依據是終審判決書。嚴格地說要保證終審和申訴審查的質量和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終審和申訴審查認定除了依據判決書,更應該逐字逐句嚴格審查該案100份卷宗里的筆錄和客觀的證據鏈,從中認定上訴和再訴理由正確與否。但單單從申訴審查的時間看:“【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02-05立案受理,案號為(2025)黔刑申37號”。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下達“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僅僅23天。而且法官每天手里都有大量案子需要處理,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這么短的時間內要審查清楚這么龐大的卷宗,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那么整個程序實際上就是在走過場,法律的嚴肅性和上訴以及再審申訴的意義在哪里?如果是這樣,如何讓人們相信法律,相信黨?
七、司法糾錯機制能否啟動?
一)程序存在違法問題
1、辯護權保障缺失。違反《刑訴法解釋》重大案件60日準備期規定,100余冊卷宗僅給予26天準備時間。錯誤援引實體法解釋替代程序法規范。
2、 再審程序違法。突破"再審不加刑"原則,新增沒收財產刑未保障上訴權,未將加重刑罰案件發回重審。
二)實體認定有瑕疵
1、 組織特征認定失當。同一組織出現矛盾主體認定,僅憑單次參與認定組織領導地位。
2、經濟特征認定錯誤。28人組織兩年僅獲7000元支持,缺乏利益關聯性證據。
3、行為特征認定不當。將孤立個案拔高為組織犯罪,違反"多次性"要件。
三)、法律適用有爭議
1、 刑法溯及力問題。錯誤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牽強認定組織犯罪延續。
2、證明標準問題。言辭證據采信過度,客觀證據審查不足。
四)、司法理念產生偏差
1、有掃黑除惡擴大化傾向。
2、裁判說理不足。
五)、案件留給社會的啟示
1、涉黑案件認定需嚴格遵循四要件。
2、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并重。
3、民營企業司法保護需加強。
本案凸顯掃黑除惡司法實踐中,定性以及法律適用標準統一的重要性,對全國完善涉企案件司法審查機制具有典型參考價值。
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多年來光明磊落,以嚴謹和全心全意為人民為宗旨聞名于世,以自我糾錯的能力和決心著稱。我們完全相信司法機關具有令人信服的糾錯能力和決心,畢竟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八、本案帶來的社會思考
當事人楊勝波親屬還反映:本案除了是一起地方司法部門落實中央掃黑除惡精神不夠,對本案的執行錯誤,肆意擴大事實真相,迫害企業家楊勝波,更主要是某個主管領導為了私利,覬覦楊勝波資產,伙同某人設套,從開始借錢給楊勝波,到入股“烏江酒店”,再到借用“掃黑除惡”奪取楊勝波財產。(就此事王偉專門向有關部門作了反映,但對方背景深厚,一直沒有下文)。
如果其親屬反映的事實存在,那這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是對黨和政府形象的極端抹黑,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引起高度警覺和重視!
當事人楊勝波親屬還告訴媒體,就此事他們一定會到北京找中紀委等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相信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一定有說理的地方。在此,我們非常理解當事人親屬突然遭遇這么大的變故,心情難以承受,我們也祝愿他們在這條路上越走越亮,也希望媒體的發聲能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如果事情最終得到圓滿,這也是國家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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