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農村集體財務公開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其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法將涉及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財務活動情況及相關賬目,以便于群眾理解的形式定期、如實向全體成員公布,并接受民主監督的制度。其核心是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等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的要求。
二、重點內容
財務公開需覆蓋以下核心事項,確保透明度和完整性:
財務計劃
收支計劃、固定資產購建、收益分配等。
收支明細
收入:經營收入、土地補償費、上級撥款、捐贈款等。
支出:干部報酬、招待費、公益事業支出、扶貧專項支出等。
資產與債權債務
現金、存款、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及應收應付款項。
收益分配
收益總額、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成員分紅等。
專項事項
土地征占補償、集體資產發包、工程招投標、“一事一議”籌資等需單獨公開。
公開頻次:
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財務往來較多的需每月公開;重大事項隨時公開。
三、公開程序
前期審核:
由村集體監事會(或村務監督委員會)對賬目、憑證全面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需經村負責人、會計簽字確認。
形式與發布:
通過固定公開欄(張貼于交通要道)、廣播、會議、電子平臺等形式公開。
后續處理:
公開后,村負責人需解答群眾質疑,及時處理意見;對爭議問題需重新核實或補充公開。
四、不公開的法律后果
行政責任:
鄉鎮政府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
民事與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若因不公開導致集體損失,村民可要求賠償。
刑事責任:做假賬、侵占資金可能構成貪污罪、挪用資金罪等。
村民維權途徑
向鄉鎮政府或縣級農業、監察部門舉報,要求調查。
通過訴訟追究村委會/村集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強制公開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四十三條(強制公開義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業部2011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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