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今年以來,全市廠房倉庫火災中發生在出租、轉租企業的占比高達78%。出租廠房倉庫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的違規用電、違規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建筑物違規改性、違法搭建等風險隱患,成為引發廠房倉庫火災或導致蔓延擴大的重要因素。現選取近期部分出租廠房倉庫典型火災案例,希望教育引導廣大出租、承租、使用單位及統一管理單位以案為鑒,加強出租前的消防安全審查,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切實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共同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消防安全環境。
01
出租安全管理不落實
案例一
2025年1月3日5時22分許,松江區茂盛路一廠房倉儲區域發生火災,過火面積300平方米,造成一對母子因吸入高溫煙氣窒息死亡,1名男子燒傷,直接財產損失497.9萬元。經查,起火建筑為多層鋼砼結構,建筑面積約3640平方米,火災造成該建筑屋頂局部燒損,第二層內部裝修裝飾、生產物資、設施設備、辦公及生活用品等燒毀,建筑內其他部位不同程度受高溫、煙熏、水漬影響受災。
起火原因:
拖線板發生電氣故障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安全管理責任界定模糊。產權方與承租方之間、承租方與轉租環節的各方主體之間,均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權責邊界,也未共同建立具體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承租方隨意對建筑進行分隔租賃,致使各租戶之間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到位,未按消防技術標準實現墻體分隔到頂;同時,日常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未有效落實,導致建筑內“三合一”違規住人、違規搭建冷庫等安全隱患突出。三是用電安全管理不到位。產權方、承租方均未制定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也未配備專業電工開展日常用電安全檢查。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公安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消防部門對起火建筑承租方存在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
3、應急管理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對承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形,分別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罰款12萬元和8千元。
案例二
2025年4月30日21時36分許,嘉定區婁陸公路一廠房倉儲區域發生火災,過火面積800平方米,造成直接財產損失40萬元。經查,起火建筑為單層鋼結構,建筑面積約2000平方米,廠房倉儲區域主要用于存放日常百貨。火災造成2號倉庫結構燒損倒塌,內部存放的貨物及倉庫內的設施、設備燒損、燒毀,1號、3號倉庫外墻受火災影響不同程度受損。
起火原因:
2號倉庫內電氣故障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租方、承租方均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對安全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檢查責任未落實。出租方未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日常安全管理松懈,致使事發倉庫違法存放危險化學品。二是違規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將原設計用途為丁戊類的廠房作為倉庫使用,且違規儲存大量三氯化鉻、硫酸鉻及硝酸鋁、硝酸鐵、氟化氫鉀等危險化學品。三是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整治不到位。起火建筑所在工業園區為歷史存量違法用地,始終未辦理合法用地審批手續,且存在違法經營行為。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消防部門對起火建筑承租方存在消防設施設置不符合要求的違法行為罰款4.5萬元。
2、城管部門依法拆除起火單位所在園區違法建筑約2700平方米。
案例三
2025年6月4日13時22分許,嘉定區南翔鎮惠平路一園區內廠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500平方米。經查,起火建筑共出租給8家單位,總面積約3600平方米,主要燒地上3層加工存放區域,火災造成生產設備、桌椅板凳、塑料展示道具等燒損毀壞,無人員傷亡。
起火原因:
用電設備電氣故障引燃周邊紙箱、亞克力板等可燃物,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廠房出租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缺失。出租方未按要求建立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未實際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二是承租單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公共區域和疏散通道違規堆放紙箱、亞克力板等可燃物,導致火災蔓延迅速并擴大。三是存在違法搭建的問題。起火建筑存在未經審批擅自搭建的夾層和隔斷,改變原有防火分區設計,占堵安全通道、出口,增加了火災擴大的風險。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消防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存在占用防火間距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法行為罰款4萬元。
2、城管部門依法拆除起火單位所在園區違法建筑約800平方米。
02
建筑違規改建改性
案例一
2025年3月2日22時10分許,奉賢區四團鎮坎南路一廠房發生火災,過火面積約800平方米,火災造成3號和4號廠房大部分燒毀,廠房內生產設備燒毀燒損,無人員傷亡。起火原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起火原因:
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存在違法搭建的問題。廠區內違法搭建、設置的廢水處理站、廢氣處理塔等工藝設備占用防火間距。二是違規改變建筑使用性質。車間原設計為戊類生產車間,現生產工藝使用的管道、電鍍槽均為塑料材質且內部堆放木托盤、塑料膠箱等可燃物,作為丙類生產車間使用,未設置室內消火栓,存在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形。三是消防安全管理缺失。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有漏洞,未落實人離電斷的措施,未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演練。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消防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存在占用防火間距、未設置室內消火栓和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6.9萬元。
2、應急管理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未能按照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能有效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情形,分別對該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罰款30萬元、4.8萬元、1.09萬元。
3、城管部門依法拆除起火單位所在園區違法建筑4386平方米。
案例二
2025年4月23日22時43分許,青浦區天辰路一廠房倉儲區域發生火災,過火面積300平方米,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9萬元。經查,起火建筑為多層鋼砼結構,建筑面積約1620平方米,廠房倉儲區域主要存放塑料粒子、固廢品及破碎設備。火災造成倉儲區域部分建筑構件、存放的塑料粒子、固廢品、破碎設備等物品燒毀燒損。
起火原因:
堆放在該區域固廢中的殘留液體泄漏混合發生放熱反應引燃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存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問題。建筑內部作業和儲存區域采用單層彩鋼板進行防火分隔,分隔措施不到位導致火勢擴大。二是存在占用防火間距的問題。部分建構筑物占用了既有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且臨時堆物,破壞兩側既有建筑的安全疏散和消防排煙設計,影響滅火救援行動。三是存在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的問題。涉事單位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習慣性違規違章操作。四是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單位夜間值班人員防火巡查流于形式、發現火情不及時,延誤最佳撲救時機。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消防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存在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占用防火間距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整改并分別處罰款19萬元和9千元。
2、環保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未建立各類固廢來源去向的管理臺賬的情形,依法責令改正并罰款3.98萬元。
3、住建部門對起火建筑產權方存在三個陽光屋面和新建預處理車間1現場狀況與竣工圖不匹配的情況,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案例三
2025年3月23日12時00分許,松江區茂盛路一廠房倉儲區域發生火災,過火面積500平方米,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00萬元。經查,起火建筑為多層鋼砼結構,建筑面積約3000平方米,廠房倉儲區域主要存放香水、汽車劃痕修復液及紙板箱。火災造成該幢建筑部分建筑結構、屋頂光伏設備、停放在建筑內的車輛等燒損燒毀。
起火原因:
遺留火種引燃堆放的可燃物引發火災。
事故教訓:
一是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出租方擅自將原丁類廠房改作丙類生產和倉庫使用,未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二是存在違法搭建問題。起火建筑違規搭建臨時用房用于倉儲,耐火等級不符合標準,未落實防火分隔措施。三是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不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未針對廠房租賃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四是存在火災荷載大,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問題。各租戶堆放了大量可燃物品在建筑內,各租戶間均采用輕鋼龍骨架和石膏板進行分隔,導致了火災的蔓延擴大。
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1、消防部門依法判定該起火單位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并由區政府予以掛牌督辦;對該單位3號樓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區域實施臨時查封;對該單位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
2、城管部門依法拆除起火單位所在園區違法建筑約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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