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意物業服務,可以拒繳物業費嗎?近日,哈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就執結了這樣一起業主因拖欠物業費,被物業起訴,又進入執行環節的典型案例。
記者從哈市道外區法院了解到,ABC小區業主張某等五人自2021年1月起,以小區物業服務存在樓棟公共區域清潔不及時、單元門禁時有故障、綠化維護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但張某等五人堅持“服務不到位,就不交錢”,累計拖欠物業費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共計3.2萬元。
多次催繳無果后,物業公司將張某等五人訴至道外區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已提供了基本的物業服務,雖然存在部分瑕疵(如個別樓棟清潔頻率不足、少量綠植未及時修剪),但尚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張某等五人作為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應當履行繳費義務。其提出的服務瑕疵問題,并非拒繳全部物業費的合法理由,判決張某等五人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及電梯費,合計3.2萬元。
判決規定的履行期屆滿后,張某等五人仍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物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張某等五人收到執行法律文書后,仍抱有僥幸心理,既未履行付款義務,也未按要求如實申報財產。
針對張某等五人拒不履行的行為,執行法官迅速采取網絡查控、信用懲戒等措施,并向五人釋明相關法律后果:物業服務合同具有整體性和持續性。業主支付物業費是其核心合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付費。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存在局部、一般性瑕疵,如本案中的清潔頻率、綠化修剪問題,通常不構成業主拒繳全部物業費的正當抗辯理由。這主要是因為物業服務的對象是全體業主和整個小區公共區域,個別業主的感受不能完全否定物業的整體服務價值。
銀行賬戶被凍結、出行消費受限、名譽受損……一系列強制措施讓張某等五人切實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和拒不履行的嚴重后果。在執行法官耐心釋法明理下,張某等五人終于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和錯誤性,主動聯系執行法官和物業公司,表示愿意履行義務。物業公司收到款項后,對張某等五人反映的特定樓棟清潔頻次、單元門禁時有故障等部分服務問題給予了積極回應,表示將加強管理,提升服務質量。
- 龍頭新聞·生活報記者:欒德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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