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娃哈哈集團的股權繼承糾紛浮出水面,宗馥莉與三位“同父異母弟妹”的訴訟戰不僅牽動著企業的未來,更將一個爭議已久的話題推上輿論焦點——私生子的遺產繼承權,到底合不合理?
這場風波的核心爭議點清晰可見:宗繼昌、宗婕莉與宗繼盛三人主張,作為宗慶后與娃哈哈元老杜建英所生的子女,他們有權繼承父親承諾設立的21億美元信托基金權益,以及宗馥莉持有的娃哈哈集團29.4%股權。這一訴求的法律依據,直指《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的條款。
在許多人看來,這一規定似乎與《婚姻法》對婚姻的保護存在矛盾。畢竟,婚姻關系的核心是忠誠與排他性,法律明確禁止重婚和婚外情。若允許私生子繼承遺產,難免讓人產生“變相鼓勵不道德行為”的疑問——難道婚姻的嚴肅性,會因為一紙繼承權而打折扣?
但換個角度看,孩子永遠是無辜的。他們無法選擇父母的關系,更不能決定自己的出身。如果因為上一代的過錯而剝奪他們的生存與發展權利,顯然有違“以人為本”的基本法理。正如網友所言:“錯誤在大人,不該讓孩子買單。”在現代社會,以血緣為紐帶的親屬關系認定,早已超越了婚姻形式的束縛,這既是對個體權利的尊重,也是文明進步的體現。
回溯法律條文的演變,我們能看到更清晰的邏輯。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一條款并非對婚外情的縱容,而是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繼承權作為民事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不能因出身差異而被區別對待。
有人擔心,這會引發“借子奪產”的道德風險。但法律早已筑起防線:繼承權的前提是血緣關系的確認,而非單純的身份主張。在司法實踐中,非婚生子女需通過親子鑒定等法定程序證明親屬關系,且遺產分配需遵循遺囑優先原則——若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排除某子女的繼承權,法律也會尊重其意愿。這意味著,權利的行使始終在規則的框架內,并非毫無約束。
娃哈哈的這場糾紛,本質上是財富傳承中“情、理、法”的碰撞。宗慶后生前是否設立信托、股權代持是否存在隱情,這些事實細節需要司法機關的調查厘清。但拋開個案不談,私生子繼承權的爭議,折射出社會對“公平”的多元理解:有人追求婚姻秩序的公平,有人堅守個體權利的公平,而法律的作用,正是在多元價值中尋找平衡點。
或許,我們更該思考的是如何從源頭減少此類糾紛。加強婚姻家庭觀念的引導、完善婚前財產約定制度、規范遺囑訂立的法律程序,這些舉措比單純爭論“該不該繼承”更有實際意義。畢竟,法律能劃定權利的邊界,卻無法消除人性的復雜;能解決財產的歸屬,卻難以撫平情感的裂痕。
娃哈哈的股權之爭還在繼續,它像一面鏡子,照見了財富傳承中的人性百態,也讓我們重新審視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這場法理與人情的博弈中,沒有絕對的對錯,只有對“公平”與“正義”的不斷探索——而這,正是社會進步的動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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