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家庭財產繼承中,養子女應該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補償款分配引發的繼承權糾紛案,對養子女的繼承權作出明確認定。
陳某與楊某(均已故)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一子陳大,并依法辦理手續收養一子陳二。陳某與楊某生前建造房屋一座,在二人離世后由于年久失修,陳大將該房屋申請用于漳平市舊村復墾項目,得到補償金額4萬元。
然而,兄弟二人對補償款的分配產生分歧。陳二認為,作為養子,其應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繼承權。而陳大則主張,補償款應歸其所有。因協商未果,陳大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補償款由其單獨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案中,陳二作為陳某與楊某的養子,收養手續合法有效,且繼承發生時收養關系依然存續,因此其法律地位與婚生子陳大完全相同,均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最終,法院判決4萬元補償款由陳大、陳二均等分配。該案判決已生效。
(陳立烽 俞曉雅)
法官提醒
養子女的繼承權以合法有效的收養關系為前提,未辦理登記或手續不全的收養可能影響權利認定。涉及遺產糾紛時,應妥善保存收養證明、贍養記錄等材料,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此外,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但對生活困難或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酌情調整份額。家庭財產繼承關乎親情與社會和諧,建議當事人理性溝通,必要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避免矛盾激化。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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