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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遺產繼承中,房產歸屬、存款分割、贍養義務認定等問題往往是矛盾焦點。北京房山一起繼承案件中,兄妹三人因拆遷房歸屬、存款分配等問題對簿公堂,法院結合房屋登記、贍養事實和舉證情況作出判決,為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處理范本。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孫敏,被繼承人次女
被告 1:孫強,被繼承人長子
被告 2:周琳,被繼承人外孫女(長女孫蘭之女,孫蘭先于被繼承人去世)
被繼承人:陳桂英,2022 年 2 月去世,未留遺囑
(二)遺產范圍
房產:房山區長陽鎮陽光家園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桂英名下,建筑面積 99.19 平方米,商品房性質)。
存款:陳桂英名下銀行賬戶存款合計 189721.7 元(其中孫敏于 2022 年 4 月私自轉走 35500 元)。
喪葬費及撫恤金:合計 74723 元。
房屋租金:一號房屋 2022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租金(扣除物業費、取暖費后)72800 元,由孫強收取。
(三)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陳桂英遺產?孫強主張系用其拆遷款購買應歸個人所有,能否成立?
存款分割是否應考慮孫敏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的事實?
孫敏私自轉走的 35500 元是否應納入遺產范圍?
房屋租金、喪葬費及撫恤金如何分割?
(四)事件經過
陳桂英與丈夫孫福(2004 年去世)育有三子女:孫蘭、孫敏、孫強。2006 年,陳桂英與孫強名下老宅拆遷,獲補償款 55 萬元。2012 年,陳桂英用 38.5 萬元購買一號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2021 年孫蘭去世,其女周琳成為代位繼承人。2022 年陳桂英去世后,孫敏主張按 7:3 比例繼承遺產,理由是自己長期與母親共同生活、盡主要贍養義務;孫強則稱一號房屋系用其拆遷款購買,應歸個人所有,且自己盡了臨終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周琳同意依法裁判。
二、案件分析
(一)一號房屋的遺產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一號房屋由陳桂英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房產證均登記在陳桂英名下,應認定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孫強主張房屋系用其拆遷款購買,但未提交書面分家協議、購房款支付憑證等關鍵證據,僅憑證人證言不足以推翻物權登記效力。法院據此認定一號房屋屬于陳桂英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的份額劃分規則
陳桂英未留遺囑,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孫蘭、孫敏、孫強,因孫蘭先于被繼承人去世,其份額由女兒周琳代位繼承,故繼承人實際為孫敏、孫強、周琳三人。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均等分割遺產,但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多分。本案中:
孫敏提交看護記錄、社區證明、繳費記錄等證據,證明長期與陳桂英共同生活并盡主要贍養義務,符合 “多分” 條件。
孫強主張盡臨終贍養義務,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且無法否定孫敏長期照料的事實,故不構成 “多分” 的主要依據。
(三)存款與租金的分割邏輯
存款分割:孫敏私自轉走的 35500 元,因無證據證明系陳桂英生前贈與,應納入遺產范圍。法院綜合考慮孫敏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酌情確定其繼承 60% 存款,孫強、周琳各繼承 20%,并由實際占有存款的孫敏向二人支付折價款。
租金分割:房屋租金屬于遺產產生的孳息,應按繼承份額分配。雙方認可租金總額及費用扣除標準,法院按三人各三分之一比例判決孫強返還孫敏、周琳相應份額。
喪葬費及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可參照繼承規則處理。因三方均同意按每人三分之一分割,法院予以確認。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孫強主張房屋歸個人所有,需對 “拆遷款歸屬”“分家協議履行” 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孫敏主張 35500 元系陪護補償,未提供遺囑、書面承諾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該款項仍作為遺產分割。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房山區長陽鎮陽光家園一號房屋由孫敏、孫強、周琳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
陳桂英名下全部銀行存款由孫敏繼承,孫敏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給付孫強 70000 元、周琳 70000 元;
孫強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給付孫敏房租折價款 24266.66 元、周琳房租折價款 24266.66 元;
駁回孫敏的其他訴訟請求(包括拆遷補償差價主張)。
四、案件啟示
(一)房產繼承需以物權登記為核心依據
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繼承糾紛中需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關鍵證據。主張 “借名買房”“拆遷款購房” 的,需提供書面協議、資金流向證明等,僅憑口頭約定或證人證言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贍養義務需留存書面證據
盡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主張多分遺產,應留存以下證據:
日常照料記錄(如看護手冊、醫療陪護證明);
生活費用支出憑證(水電費、購物記錄、醫療費票據);
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共同生活證明;
證人證言(鄰居、親友的書面證言或出庭作證)。
(三)遺產范圍內的財產不得擅自轉移
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擅自轉移存款、物品等遺產,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不僅需返還財產,還可能影響繼承份額。如需處理遺產,應經全體繼承人協商一致或通過法院裁判。
(四)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需明確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孫輩可代位繼承該子女應得份額。本案中周琳因母親孫蘭先于外祖母去世,依法獲得代位繼承權,與舅舅、姨母共同分割遺產。
家庭遺產繼承不僅是財產分配,更應體現親情與公平。繼承人應尊重物權登記效力,留存贍養證據,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理性解決爭議,避免因利益糾紛傷害親情。遇復雜繼承問題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權利義務及舉證重點。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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