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開養蛇場的便利,收購野生動物賣給餐館,6月3日,經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溫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利川地處“鄂西林海”,氣候適宜,野生動植物資源豐富,然而一些貪婪的人卻盯上了這里的野生動物。在外地開養蛇場的溫某收購了大量野生蛇和野生青麂,并將收購的野生動物賣給經營餐館的楊某某,以供顧客食用。
經統計,溫某出售野生蛇共獲利2萬余元,出售青麂共獲利8千余元。楊某某收購野生蛇和青麂的價格分別為2萬余元和1萬余元。2023年9月,有群眾舉報另一起存儲大量野生動物案,該案由此被牽出。
2024年11月,公安機關以溫某、楊某某涉嫌非法收購、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移送利川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審查發現,由于溫某系養殖場個體戶,本身經營范圍是動物飼養和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其收購部分野生蛇后與養殖蛇共同飼養,用于繁育,因此無法區分銷售給楊某某的蛇中養殖蛇與野生蛇的比重,也無法認定以食用為目的出售的野生蛇價值在1萬元以上。
審查到這里,案件似乎走進了一個死胡同。然而,經過查閱野生動物相關資料,檢察官找到一個突破口。原來,溫某、楊某某非法收購、銷售的8只青麂,學名毛冠鹿,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在計算其價值時,按照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計算。毛冠鹿基準價為1.5萬元,8只價值共計12萬元。
毛冠鹿,圖片來源于公眾號“指間利川”
案發后,溫某、楊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2025年5月19日,利川市檢察院以溫某、楊某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以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來源: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編輯 | 呂 倩 審核 | 程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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