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案件的庭前準備和開庭輔導包含三大要素,分別是辯護律師庭審辯護法律準備的充分度、辯護律師與合議庭及公訴人庭前工作的對抗度,以及被告人、被告人親屬與辯護律師的配合度。從這三個維度,能了解庭前準備的具體工作,首先來看辯護律師如何做好開庭的法律準備工作。
做好開庭法律準備,首先要針對合議庭,尤其是主辦法官和公訴人進行背景調查。這并非多余,因為法官和公訴人都是有個體差異的人,而非機器,對待不同的人需要用不同的方式解決問題。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要說服的是公訴人,到了法院階段則是合議庭,了解說服對象是精細化辯護的基礎,能影響辯護效果。比如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難度較大,但有時能遇到有擔當、主持正義的合議庭,這也說明對辦案人員的了解很重要。即便同一個法官,在不同案件中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同,這背后的原因值得探究,而背景調查正是為了更好地制定辯護方案和策略。
具體來說,背景調查需要關注幾個方面。一是學歷,通常接受專業法學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法律專業素養可能越高,在面對新情況、新案例時,因專業自信更愿意突破創新;而專業自信不足的人,更傾向于循規蹈矩,依賴過往判例。二是年齡,相對年輕的合議庭成員和公訴人,離開校園時間短,對法律認知更新快,接受先進法律理念的程度高;年齡偏大、臨近退休的,雖然審判經驗和駕馭法庭能力可能較強,但知識更新速度大概率較慢,對新觀點的接受度較低,更看重是否有生效判例支持。三是性別,不同性別的法官和公訴人在處理不同案件時可能有差異,比如在性侵類案件中,女法官可能更容易對被害人產生共情,增加辯護難度;而在某些涉及家庭矛盾激化的案件中,男法官可能更能理解被告人的心理。比如有一個案例,涉及女婿與岳父的沖突,被告人致岳父死亡,合議庭成員都是男法官,律師在辯護中論證被告人當時的內心心理,明顯感覺到有法官產生代入感,最終案件在沒有從輕減輕情節的情況下判了無期,這與法官的性別和生活經驗可能有關。四是職務,法官的職務需要辯證看待,有的高職務法官審理案件可能是因為案件簡單或已有定論,有的則是因為案件社會敏感性高、知名度大,需要謹慎處理,了解這些有助于判斷法院對案件的態度。
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網絡搜索了解法官的口碑,比如看到大量當事人投訴某法官,就需要多加留意;查看法官的社會活動,比如有法官被報道一年審理300多個刑事案件,被稱為“結案小能手”,這可能意味著其庭審有走過場的傾向,因為刑事案件一審需開庭,案件復雜多樣,如此高的審理量難免讓人質疑。當然,背景調查并非100%準確,有過反例,比如一個80后男法官,學歷高,但裁判文書網上顯示其作為二審法官無一發回或改判案例,接觸后發現其審判思維固化,對辯護意見無動于衷。所以,背景調查只能提供初步判斷,還需結合其裁判案例,歸納分析其裁判思路,才能更準確地把握。
總之,對合議庭與公訴人的背景調查,是刑事辯護庭前法律準備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從學歷、年齡、性別到職務,再到網絡口碑與社會活動,這些維度的信息能幫助律師為制定針對性辯護策略提供參考。但需明確,背景調查只是初步判斷,不能完全固化對裁判者的認知,最終仍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裁判思路及庭審中的實際互動靈活調整。唯有將這種調查與對案件本身的深度研究相結合,才能讓庭前準備更具針對性,為庭審辯護打下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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