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場信托“繼承之戰”引發全網熱議,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后遺產爭奪戰中,三名自稱“非婚生子女”的原告在香港法庭提起訴訟。他們聲稱宗慶后通過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了約18億美元的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卻認為這份缺乏書面文件的信托根本無效。
信托的本質
信托是一場基于信任的托付。
《信托法》第二條將其定義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財產的行為。
這個法律結構中有三個關鍵角色:你(委托人)把財產托付給信任的人或機構(受托人),讓后者按你的意愿為他人(受益人)管理財產。
想象一位企業家,擔心創業失敗后家人生活無著。他可將部分財產設立信托,委托專業機構管理,指定家人為受益人。即使創業失敗,信托財產也不會被清算,繼續保障家人生活。這就是信托的核心魅力——搭建財富與風險之間的防火墻。
信托設立門檻
信托不是隨口一說就能成立。
《信托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三種: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我國明確禁止宣言信托(以自己為受托人設立信托)和雙重信托(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再設信托),防止利用信托架構規避債務。
在娃哈哈案中,爭議焦點正是信托的設立形式——原告主張的2003年信托缺乏宗慶后簽署的書面文件,且資金來源于未來分紅而非即時轉移的財產。這種“先天不足”讓信托有效性備受質疑。
信托財產獨立性
信托財產的神奇之處在于它的法律隔離特性。
根據《信托法》第十五、十六條:信托財產既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也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
這意味著:
當委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被納入清算范圍
當受托人死亡或破產時,信托財產不成為遺產或清算財產
信托財產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受托人固有債務抵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3條進一步明確: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法院不得對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這道“破產隔離”屏障讓信托成為高凈值人群眼中的資產保險箱。
然而近年司法實踐連續三次擊穿了信托的“銅墻鐵壁”:
武漢張某案(2020):國內首例涉家族信托執行案。丈夫用婚內財產為第三者及非婚生子設立信托,原配勝訴后法院凍結信托資金1180萬元,但允許繼續支付生活費。法院以“凍結不涉及實體處分”為由回避了程序正當性問題。
聊城路某案(2025):非法行醫違法所得設立信托混入合法資金。法院確立三大規則:違法收益延續論、混同資金整體執行論、價值追繳擴張論。一句話:贓款污染效應讓合法部分也失去保護。
南通崔某案(2023):最激進突破!法院直接將被執行人的家族信托基金定性為“存款”扣劃4143萬元,完全跳過《信托法》第17條要求的審查程序。刑事退賠的強制執行力碾壓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的風險防控
信托運作中暗藏多重風險:
法律風險:如宗慶后案中,用未來股權分紅作信托財產可能被認定公司資產無法獨立
信用風險:受托人若違背《民法典》規定的“信義義務”,可能損害受益人利益
操作風險:未完成登記備案可能導致信托無效
跨境風險:娃哈哈案同時訴諸香港與杭州法院,凸顯法律沖突
防控的關鍵在于:
合同設計:明確約定信托目的、受益人范圍、受托人權責
財產純粹性:確保信托財產來源合法且完全轉移
法律銜接:刑事涉案財產可能突破民事保護
跨境協調:資產所在地法院對信托有效性具有天然管轄權
財富與信任的終極命題
信托的本質是信任的托付。
法律提供框架,實踐卻充滿變數。宗慶后爭產案中,血緣關系確認與信托有效性認定成為兩大關鍵變量。據媒體報道,3名原告已經向杭州中院提起確權訴訟,要求分割娃哈哈集團29.4%股權。若DNA鑒定支持親子關系,三名非婚生子女可能各得一部分股權,徹底改變娃哈哈權力格局。
而在香港法庭上,普通法“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可能讓缺乏書面文件的信托“起死回生”——只要證明資金持續注入和受益人指定。這凸顯了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根本差異。
信托曾被視為財富傳承的終極解決方案,今日卻站在十字路口。信托的保險箱功能從未絕對安全,它的堅固程度最終取決于法律條文背后的社會共識與司法智慧。財富傳承的終極難題或許不在法律條文里,而在人心對信任與公平的永恒求索中。
來源:律游記借助AI創作,僅供參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