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畢業后就入職北京某醫院,入職不足兩年就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后醫院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計算劉某需支付醫院10萬余元賠償金。劉某支付后又以“醫院沒有為其支付過任何的培訓費用”為由要求醫院返還其已支付的違約金。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與醫院簽訂聘用合同,雙方建立了人事關系。《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五)依法服兵役的。”第四十三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的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與醫院簽訂的《聘用合同書》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和人事政策規定,關于違約金的條款應當認定為有效。現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符合《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規定第三十一條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故某醫院要求劉某承擔違約金并無不當。在劉某支付的違約金金額未高于雙方聘用合同所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劉某要求返還缺乏依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