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小學生放學后校園內踢雨傘玩誤傷眼睛學生和學校被判按過錯大小各擔其責
本報訊(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鄧瑞芳 劉靜雅)小學生放學后在校園內撿到一把廢棄雨傘踢著玩,導致同學右眼受傷,賠償責任由誰承擔?近日,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校園侵權責任糾紛案,判決原告因受傷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楊某的法定代理人劉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被告弋江區某小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因該校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校(園)方責任保險,故學校應當承擔的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姜某與楊某系弋江區某小學六年級學生。某日下午放學后,姜某在學校內的花壇中看見一把廢棄雨傘,便撿起來踢著玩。放學經過此處的楊某表示也想玩,姜某就將雨傘交給楊某。楊某在踢雨傘時,不慎將雨傘踢飛戳到姜某右眼,導致姜某右眼受傷。經鑒定,姜某眼部構成九級傷殘。姜某索賠未果,遂將楊某、楊某的母親劉某、弋江區某小學、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5萬余元。
被告楊某及其母親劉某辯稱,姜某受傷系共同游戲所致,楊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無責任。學校沒有及時清理廢棄雨傘,管理存在疏漏,學校應擔責。
被告弋江區某小學辯稱,學校建立并落實了安全管理制度,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對姜某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擔責,即使擔責,學校也已購買校(園)方責任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姜某與楊某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應當在主觀上對自己踢雨傘行為的危險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能力,故姜某與楊某均具有過錯,均應當對姜某的受傷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楊某為未成年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即楊某的母親劉某承擔。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職責,對遺留在校內的具有安全隱患的廢舊雨傘未能及時發現并清除,對該案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法院認定,原告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九級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和鑒定費,共計24萬余元。法院最終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訴。(周瑞平,鄧瑞芳,劉靜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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