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臨沂天價處罰”的新聞引發關注。據指尖新聞報道,山東臨沂市某飯店老板黃蘭(化名)隨手拍攝了一段菜品視頻發到了抖音上,被臨沂市蘭山區市監局認定為“違法廣告”,收到了擬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2025年7月11日,山東臨沂市蘭山區聯合調查組發布情況通報,稱當事人2月15日“涉嫌在網絡發布使用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中華蟾蜍)加工菜品的視頻”,3月24日市監局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3月27日,當事人向蘭山區市場監管局提交了陳述申辯相關資料并主動刪除相關視頻。市監局已于5月12日“綜合具體事實和危害程度,決定不再作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通報稱將對執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
雖然這一45萬元的天價罰款已經被取消,但據當地調查組情況通報中的執法過程與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所顯示的內容有諸多矛盾之處,確實應該好好查清楚。
首先是罰款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告知程序。根據情況通報,市監局認為當事飯店的違法行為是使用禁止食用的動物中華蟾蜍加工菜品。但在市監局給當事人下達的《行政處罰告知書》中,顯示違法行為是“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而該項規定的內容是廣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但《行政處罰告知書》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是何種情形,違反了哪條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媒體報道,執法人員在與當事人溝通中確實口頭提到是接到了她的內容涉嫌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但嚴肅的執法程序,顯然應該在書面通知中明確告知具體的違法行為,而不是模糊不清,只通過口頭告知。
這是執法程序方面的瑕疵。更關鍵的是認定違法的事實是否經過了調查,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當地市監局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布的一則視頻,其中拍攝了一盆標注為“蛤蟆湯”的湯菜,接下來是多種昆蟲食材的照片,最后是飯店的外觀,并未標注菜價與付款鏈接,除飯店外觀也沒有更多信息,甚至沒有聲音。
市監局認定這則視頻是違法廣告。首先這樣的視頻是不是廣告?這需要清晰的界定。如今,幾乎每一個商家,都會通過各種社交平臺,對自家的產品或服務進行營銷。這些營銷內容,是不是廣告法意義上的廣告?在當前的傳播環境下,這是一個難題。
此案中,當事人在社交媒體上發布的內容,是否屬于廣告,應該有明確的界定。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適用問題執法指南(一)》(以下簡稱“執法指南(一)”)。市場監管總局在介紹指南出臺的背景時表示,近年來,隨著廣告領域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不斷演進,商業廣告與其他商業宣傳、商業促銷活動的邊界日益模糊。而執法指南(一)主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界定商業廣告與其他商業宣傳、商業促銷活動的邊界。應該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界定,相關文件應該公開,以便各利益相關方能夠對照指南,自行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廣告,是否需要按照廣告法的要求履行審核備案等程序。但遺憾的是,目前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只有引發執法指南(一)的新聞和簡單的解讀,并沒有公布全文。
即便當事人在社媒賬號上發布的內容屬于廣告,是不是官方通報中所稱的宣傳“使用了國家禁止食用的動物蛤蟆(中華蟾蜍)加工菜品”,也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當事人發布的內容確實寫了“蛤蟆湯”,但據此無法認定其使用的就是“中華蟾蜍”。因為在當地方言中,青蛙、蟾蜍都被俗稱為“蛤蟆”,并沒有嚴格的區分。雖然中華蟾蜍被國家林草局列入禁止食用、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養殖的名單,但林蛙等蛙類是可以養殖、食用的。要認定當事人視頻中的“蛤蟆湯”使用的是“中華蟾蜍”,需要更嚴格的調查認定,而不能僅憑視頻中當事人自稱的“蛤蟆湯”幾個字就作出判斷。
另外,市監局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表示,鑒于“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故從重處罰,擬罰款45萬元,也是非常蹊蹺的。據當事人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她是3月22日接到市監局工作人員電話,稱她發布的內容涉嫌違法,要求她配合調查。因為當時她在幾十公里外的娘家,便表示會在一周內去市監局接受調查。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3月24日,市監局就以“不配合調查為由”,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接個電話沒有馬上到,就被認定為“不配合調查”,下一個工作日就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市監局的效率之高,令人不能不想到是為了多罰款。
除了市監局的執法效率之高令人擊節,官方通報與當事人的經歷之間的矛盾,也顯示出當地部門之間存在不少溝通問題。
官方通報稱,在當事人刪除了視頻并在3月27日提交了陳述申辯資料后,市監局5月12日就做出了不再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告知了當事人。但當事人表示,5月12日當天她確實接到過市監局的電話,通知她去局里協商,但由于當天有事,她并沒有去,工作人員要求她今后不能在社交平臺發布類似視頻,并不能在飯店賣“蛤蟆湯”這道菜,但是并沒有明確表示已經決定對其不再處罰。不再處罰這樣的重大決定,不應該向當事人出具書面的文件嗎?
不僅僅是沒有不再處罰的書面決定,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當事人曾就此案提起行政復議,相關部門在6月10日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稱《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執法過程性文件,不具有可復議性。隨后,當事人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當地法院已經立案受理。如果是市監局已經在5月12日作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那么6月份及以后,負責行政復議的部門,為何又認定《行政處罰告知書》是過程性文件,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呢?如果已經決定不予處罰,那么《行政處罰告知書》自然已經失去了效力,法院又怎么會受理這一行政訴訟呢?
而據紅星新聞報道,蘭山區市監局廣告監管科工作人員7月11日接受采訪時表示,該案“正在走程序,并沒有最終下處罰決定書”。具體立案的監管部門7月11日稱還在走程序的案件,在7月12日發布的通報中,卻成了早在5月12日就已經做出了不予處罰的決定。到底是誰在撒謊?
縱觀事件全過程,從處罰的程序、事實認定、金額決定到調查組的通報,無不顯示著權力的任性和傲慢,而其背后的影子也令人憂慮。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財政緊張已經不是秘密,以罰款為代表的“非稅收入”成了各地政府彌補財政收入虧空的利器。而“罰款財政”以及隨之而來的“小過重罰”乃至“無過也罰”,對營商環境的打擊是沉重的。有這樣的前車之鑒,誰還敢去臨沂投資呢?現在這份漏洞百出的通報,無法消除公眾對當地亂罰款、亂執法的擔憂。通報稱,將對執法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這非常有必要,只有對整個事件的過程進行徹底地調查和還原,不捂蓋子,對責任人進行嚴厲的處罰,才能挽回投資人對當地營商環境的信心。
王兢
責編 辛省志
來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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