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保函暗藏玄機,單據背后的法律規則決定了千萬資金的流向。
2019年初,A建筑公司(申請人)承接了B開發公司(受益人)的商業綜合體項目。為確保工程順利推進,A公司委托C銀行(開立人)向B公司出具《履約保函》,其中明確記載了基礎合同編號、工程名稱及合同金額,并醒目注明:“本保函適用《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受益人提交書面索賠聲明及工程質量鑒定書后,開立人將于5個工作日內無條件支付保函金額。”
2023年項目驗收階段,B公司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向C銀行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索賠文件。C銀行卻以“A公司已提供第三方檢測合格報告,基礎交易存在重大爭議”為由拒絕付款。
B公司堅持主張:“我們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保函要求,銀行必須見索即付!”雙方爭議迅速升級,一場關于保函性質的訴訟就此展開。
01 關鍵裁決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明確判決:C銀行應立即向B公司支付保函項下款項。裁判理由系統闡述了獨立保函的認定邏輯:
第一,案涉保函明確記載了據以付款的單據(書面索賠聲明+質量鑒定書)和最高金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形式要件。
第二,保函文本中同時出現“見索即付”字樣及適用URDG規則的條款,構成法定的獨立性認定情形。即便記載基礎交易信息,亦不改變其獨立保函性質。
第三,C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開立人,其付款義務僅需審查單據表面相符性,無需也不應介入基礎交易糾紛。B公司提交的單據經審查已滿足“表面相符”標準。
02 法律邊界
本案核心爭議直指商事擔保的前沿問題:當保函同時記載基礎交易條款和獨立保函特征條款時,其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根據現行司法解釋,記載基礎交易內容本身不改變保函的獨立性認定。人民法院明確不支持當事人以“保函記載了基礎交易”為由主張保函屬于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獨立保函的認定遵循“兩項要素+三類情形”標準:
兩項要素:必須記載據以付款的單據種類和最高金額;
三類情形(滿足其一即可):
載明“見索即付”
約定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
文本內容表明開立人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
本案保函同時滿足“記載單據/金額”、“見索即付聲明”、“適用URDG規則”三項標準,其獨立性認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據。
03 開立人資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開立人主體資格直接影響保函性質認定。根據《九民紀要》第54條,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即使條款符合獨立性要求,亦無法被認定為獨立保函。
在廣西水電工程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非銀行金融機構需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并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擔保公司不屬于適格開立主體。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企業在接受保函時,應重點核查開立人金融資質。若開立人為非金融機構,即便保函載有“見索即付”條款,其法律效力仍可能被認定為從屬性保證,受益人需承擔基礎交易違約的舉證責任。
04 單據機制設計
獨立保函的“先付款,后爭議”機制源于其獨特的單據性特征。根據交易風險偏好,當事人可通過設計單據條件實現風險平衡:
低制約型:僅需提交付款(實務中罕見)
中制約型:需提交違約聲明+第三方證明(如質量鑒定)
高制約型:需提交法院/仲裁裁決(與基礎交易關聯性最強)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建議企業在商定保函條款時,根據交易對手信用狀況選擇適當的單據機制。對于首次合作的交易對手,可要求提供建筑師證明、驗收報告等第三方文件作為付款條件,既保障索賠效率,又能防范惡意索賠風險。
法律提示:本文內容不構成律師法律建議。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請通過正規渠道聯系專業律師進行法律咨詢。案件細節的差異可能導致法律適用結果的根本不同。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