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慶后繼承案信托是否有效成關鍵:宗慶后信托是否有效?
宗馥莉為什么可以順利轉出110萬美元?
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后之女、現任董事長宗馥莉近期因資產糾紛在香港被起訴,三名原告是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和宗繼盛(Jerry Zong)。三位“同父異母弟妹”要求凍結宗馥莉名下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內約18億美元資產,并追索父親生前承諾的21億美元信托權益(約150億元人民幣)。此外,前述原告還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對宗馥莉持有的娃哈哈集團29.4%股權的繼承權。
據華夏時報報道,原告方在訴狀中聲稱,2003年宗慶后指示下屬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21億美元離岸信托,受益人為三名非婚生子女,約定每人名下各有一筆7億美元的資產。但由于當時資金不足,信托僅部分注資,剩余款項需通過娃哈哈集團分紅逐步補足。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4年5月,已有約110萬美元從該賬戶轉出。原告方聲稱這是未經授權的資金轉移,而宗馥莉方面則強調這是支付越南工廠設備尾款的正常經營行為。
鯨平臺智庫專家、財富管理業務專家王永升解釋稱,信托主要有三個參與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資金的投資管理、支配使用一般通過信托條款來具體約定。假定受托人是遵守法律法規和信托條款的,那么有可能宗馥莉已獲得了該信托的委托人身份,或者信托設置了宗馥莉作為監察人,具備某些情形下的處置或分配權利。目前公開信息有限,具體情況還要看信托合同是怎么具體約定的,這非常的重要。
本案共三個問題,一是親子鑒定,二是遺囑繼承,三是信托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一、信托中,受托人是關鍵。
就是張三把錢給李四,由李四對財產進行管理甚至處分,然后把收益給張小三。
張三,是委托人:信托關系的創建者,通常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責提供信托財產、確定受益人及權益等。
李四,受托人:負責管理和處置信托財產,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中國一般由信托公司擔任。
張小三,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由委托人指定,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一旦把錢交給李四,張三就無法再掌控該筆錢,只要李四把錢按照約定給張小三,就沒有問題。
信托可以撤銷。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不過,如果信托文件中事先規定該信托是不可撤銷的信托,則委托人不得解除。他益信托:設立信托后,若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或者經受益人同意,或者存在信托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本案中,李四是關鍵。
如果三兄妹認為受托人、宗馥莉侵犯了自己權利,可以起訴宗馥莉和受托人,不能只起訴宗馥莉。
二、宗慶后信托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爭議。
根據媒體報道,原告方聲稱2003年宗慶后指示下屬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21億美元離岸信托,受益人為三名非婚生子女,但該信托可能因未滿足相關法律要求而不被認定有效。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的韓驍律師認為,一方面,該信托缺乏宗慶后簽署的書面文件,可能違反《信托法》中設立信托需采取書面形式的要求。另一方面,信托資金若來源于娃哈哈未來股權分紅,非宗慶后個人財產,可能被認定為公司資產,無法獨立于遺產,不滿足設立信托需有確定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這一條件。
不過,由于香港法律體系屬于英美法系,香港法院在審理時需審查信托是否符合普通法的“確定性三原則”,即意圖、標的、受益人,以及是否存在書面文件或口頭指示的追認。若原告能證明宗慶后通過資金注入完成信托設立,即使缺乏書面文件,香港法院仍可能認定信托有效。
目前,相關案件尚在審理中,最終結果需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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