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5月21日,我局接到龍口市某海產店經營的淡干海參的抽檢不合格報告,其經營的海參蛋白質含量(檢測含量為23.6g/100g,標準指標為≥40g/100g)、鹽分含量(檢測含量為58.1g/100g,標準指標為≤40g/100g)及復水后干重率實測值(檢測值為26.0%,標準指標為≥40%)均不符合GB 31602-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干海參》要求。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案例二
根據案例一的違法線索,我局對龍口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以案釋法
廣大消費者請注意,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購買海參制品時,應盡量選擇商場、超市、海參專賣店等正規經營場所,主動索要購貨票據等憑證并妥善保存。如發現所購海參制品存在質量問題,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通過網絡平臺購買海參制品時,務必認真查驗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證明文件,以及海參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材料,優先選擇信譽良好、合規經營的商家進行交易。同時也提醒廣大食品生產者及經營者強化主體責任,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把好食品安全關,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下一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在筑牢食品安全防線的同時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共促食品安全水平再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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