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意見》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為基礎,明確了認定“入戶搶劫”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一是“戶”的范圍。
“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
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
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審理搶劫刑事案件意見》第2條進一步明確了如下兩方面相關問題:
第一,認定“入戶搶劫”,要注重審查行為人“入戶”的目的,將“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區別開來。以侵害戶內人員的人身、財產為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包括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因訪友辦事等原因經戶內人員允許入戶后,臨時起意實施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而轉化為搶劫的,不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入內搶劫或者以購物等為名騙開房門入內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部分用于經營、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間有明確隔離的場所,行為人進入生活場所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場所之間沒有明確隔離,行為人在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非營業時間入內實施搶劫的,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以假借購物為名,進入他人經營和生活區域缺乏明顯隔離的商店搶劫,在個體家庭旅館針對旅館主人實施的搶劫,以及子女進入父母住宅搶劫的,不宜認定構成“入戶搶劫”。對于進入共同租住的房屋搶劫的行為,如果該房屋是供家庭生活且與外界相對隔離,應認定為“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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