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的有效辯護,需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鏈、主觀故意、危害后果及程序合法性等多維度展開。
以下從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兩大方向,系統梳理有效辯護策略:
一、實體辯護:否定犯罪構成或降低罪責
1. 否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
審查檢驗報告合法性:檢驗程序是否規范(如采樣、送檢、檢測方法是否符合《食品檢驗工作規范》),報告是否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結論是否明確 。
質疑“兩個足以”標準:即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若超標物質含量未達到“嚴重超出標準限量”,或涉案食品不屬于《食品案件解釋》第一條列舉的五種情形,可主張不構成犯罪 。
區分“濫用添加”與“非法添加”:超范圍、超限量使用合法添加劑(如亞硝酸鹽)屬于“濫用添加”,應定性為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輕罪);而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如甲醛)則構成有毒有害食品罪(重罪)。需避免罪名升格 。
2. 否定主觀故意(“不明知”抗辯)
舉證合理注意義務:提供進貨憑證、供應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證明已盡審查義務;若涉案食品外觀、價格無異常,且行為人未逃避檢查,可推定無主觀故意 。
專業認知限制抗辯:中小商戶或個體經營者因缺乏專業檢測能力,無法識別微量有害物質,可主張“違法性認識錯誤” 。
3. 降低危害后果或情節嚴重性
拆分銷售金額:剔除刷單、退款、自用部分,降低涉案金額;若金額接近入罪門檻(如10萬元),可爭取降檔處理 。
避免加重情節:如涉案食品未流入校園、養老機構等特殊場所,或未造成實際健康損害,可主張不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
質疑“后果特別嚴重”:若指控致人死亡或重傷,需嚴格審查病歷、鑒定意見與涉案食品的因果關系,必要時申請重新鑒定 。
二、程序辯護:排除非法證據與程序瑕疵
查封扣押程序合法性:審查扣押清單、現場筆錄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未見證人簽字、超期扣押等瑕疵 。
檢驗報告排除規則:若檢驗方法不符合國家標準(如無對應檢測方法卻采用非標準方法),或行政機關未出具結論性認定意見,可申請排除該證據 。
三、特殊情形辯護策略
1. “三小行業”(小作坊、攤販、小餐飲)案件
情節顯著輕微抗辯:主張無證經營或微量超標屬于行政違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爭取法定不起訴 。
生存權抗辯:強調行為人系底層謀生,偶發違規且無主觀惡意,不符合刑法謙抑性原則,建議行政處罰 。
2. 單位犯罪中的責任切割
區分個人與單位責任:若企業已建立食品安全制度,違規行為系員工個人疏忽,可主張單位不構成犯罪,僅處罰直接責任人員 。
四、量刑情節的積極爭取
退贓退賠與修復社會關系:主動召回問題食品、賠償消費者損失,可爭取緩刑或從輕處罰 。
認罪認罰與合規整改:若證據不利,可督促企業建立合規體系(如食品安全培訓、第三方檢測),以換取檢察院不起訴或法院從寬量刑 。
總結:辯護核心邏輯
1. “降檔”思維:從重罪(有毒有害食品罪)→輕罪(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行政違法→無罪。
2. “化整為零”:拆分金額、數量、情節,弱化社會危害性。
3. “因果關系中斷”:否定食品與損害后果的直接關聯。
通過以上策略,結合個案證據細節,可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權益。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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