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2023年12月,廣東陽江。
一輛超載輕型貨車被交警發現違章,交警駕車追了10公里。貨車司機李某慌不擇路,轉彎時撞上摩托車,導致60多歲的茹光迎重傷昏迷,搶救花費40多萬才保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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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結果:
事故認定:李某因轉彎未讓直行摩托車被判全責,茹光迎夫婦無責。
財產賠償判決:法院判定李某賠償總額超70萬元。
交強險已賠18萬元,商業險拒賠,因為李某用非營運險跑營運。
剩余約50萬元由李某個人承擔。
李某沒錢,重傷者家屬認為交警追車也有責任。
個人理解家屬有道理:
這是因為比例原則要求,執法手段必須與違法行為的危險程度相當。超載違法,但風險尚未失控,交警若選擇“以制造更大風險”為代價去執法,顯然不當。
法律規定: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
“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
可以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換句話說——
如果司機醉駕、毒駕、持槍、沖撞行人,這些行為“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交警可以也必須追。
而本案,李某僅是超載拉貨,為逃罰款、扣分而逃,不屬于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交警選擇高風險的追緝手段,最終導致無辜路人重傷,交警需要擔責。
如何擔責:
《國家賠償法》有句話很關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違法執法,導致公民受傷,國家要賠。
在陽江這案子里,交警追車10公里違反了執法規范,這屬于違法行使職權。
結果貨車司機慌亂中撞傷了路人茹光迎,交警的違法行為和傷害有直接關系。所以,家屬可以向交警所在公安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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