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網友咨詢:
妨害公務罪的定罪標準是什么?
張航律師解答:
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侵犯的對象只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張航律師補充: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構成妨礙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張航律師
國內知名院校法學本科學歷,湖北聯航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擅長刑事辯護、債權債務清收、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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