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肇慶市某保安持續深昏迷,家屬放棄治療后死亡,能否認定工傷?
作者:北京張穩穩律師 專業做疑難復雜工傷
一、基本案情
黃某某是廣東省肇慶市某保安公司的員工,其于某年12月11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被送至醫院搶救,黃某某入院后病情危重,呈持續深度昏迷狀態,血壓靠升壓藥物維持,呼吸靠呼吸機輔助,GCS評分為3分,屬于深度昏迷中最差的狀態,隨時可能死亡。醫院向黃某某的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在病情仍無好轉的情況下,黃某某等家屬考慮到黃某某的實際情況以及農村的風俗習慣,同時為減輕黃某某的痛苦,給黃某某辦理出院手續。
黃某某于12月12日20時10分出院并于當晚23時50分許因冠心病死亡。某年12月13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黃某某于某年12月13日因冠心病死亡。
黃某某的家屬申請工傷認定,公司不同意,理由是:黃某某的死亡是家屬在搶救過程中放棄治療出院所導致的,不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二、問題
黃某某能認定工傷嗎?
三、回復
黃某某可以認定工傷
《工作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黃某某入院后病情危重,呈持續深度昏迷狀態,血壓靠升壓藥物維持,呼吸靠呼吸機輔助,GCS評分為3分,屬于深度昏迷中最差的狀態,隨時可能死亡。在病情仍無好轉的情況下,黃某某等家屬考慮到黃某某的實際情況以及農村的風俗習慣,同時為減輕黃某某的痛苦,給黃某某辦理出院手續,將其接回家中實屬無奈之舉。黃某某的死亡不是其家屬在搶救過程中放棄治療出院所導致的,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四、成功案例
1、2019年1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四會市保安服務公司、四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行申870號行政裁定書。
備注:本文系張穩穩律師(工傷專業研究方向)第769篇工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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