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與母親爭吵后
簽訂家庭協議
“生老病死與己無關”
母親去世后
兒子可以繼承
母親的
征收款、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嗎?
01
一紙協議,親情決裂
出生于1933年的王某,生前育有一對雙胞胎兒子,長子朱大,次子朱二。2018年以前,王某由兩兄弟每年輪流贍養。
2018年2月20日,朱二和母親大吵一架。
隨后朱二的妻子代替朱二寫了一份家庭協議:
“根據王某的意愿,朱二已退還貳萬元,以后的生老病死與朱二家無任何關系,以此為證。”
朱大和朱二都在協議上簽了字。
從那天起,母親就搬到朱大家住下了。朱大對母親那是照顧得無微不至,吃喝拉撒睡都管著。
2024年2月,母親因病去世了,喪事也是由朱大操辦的。
這時候,朱二跳出來了,要求朱大分割遺產12萬元。
朱大當然氣壞了,平時你不管不問,現在見錢眼開了?
02
法律,還是人情?
按照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是有法定贍養義務的。
朱二雖然簽了"斷絕關系"的協議,但在法律上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朱二依然有繼承權。
可是從情理上來說,朱二實在太不像話了,平時對母親不管不顧,分遺產積極性可高了。
還有一個問題是,母親去世后,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否屬于可繼承的遺產?這筆錢加起來有57580.55元呢,可不是個小數目。
03
法院判決,公平分配
朱二提出,從2012年開始,其所在的村組先后四次被征地。
其中,2018年前母親共分得32086元,由朱二領取;
2018年后母親分得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領取。
母親去世的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合計57580.55元。
大兒子朱大說,2018年之后的這6年時間,朱二從沒有照顧母親的生活,也沒有支付過任何贍養費用,尤其是2021年正月起,母親老年癡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員二十四小時看護及藥物控制,朱二都沒有盡到贍養義務。
另外,朱大為母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23000余元,朱大贍養、照顧王某以及辦理喪事費用已經遠遠超過征收款和喪葬補助金等。
法院認為,朱二要求分割的征收補償款,已因母親患病治療、老年癡呆照顧、喪事辦理等事項超額支付完畢。這部分不予支持
朱二要求分割的喪葬補償金,因朱大辦理喪事已經支出,所以喪葬補助金歸朱大所有。
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屬于母親的近親屬共有財產,可以分割。
也就是說,母親個人賬戶12436.55元屬于可以繼承的遺產,撫恤金36936元屬于可以分割的財產,撫恤金參照遺產繼承進行處理。
而朱二的行為嚴重違背我國社會公序良俗和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的傳統美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人不分遺產的情形,所以朱二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朱二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維持原判。
04
親情無價,良心難安
守住良心的人,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和安寧。
良心是個好東西,希望我們都有。為天地,為眾生,更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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