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勝合同詐騙案:在經營活動中,如不能排除當事人違約抗辯理由的正當性,則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基于刑民界分理論與客觀歸責對合同詐騙罪的討論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冀刑再5號
入庫編號:2023-16-1-167-003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違約理由正當性
裁判要旨:行為人使用真實身份簽訂合同,客觀上具備履約能力,并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雖未全額支付貨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辯理由的正當性,也不存在揮霍、隱匿財產等情形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案件事實概要
李某勝作為徐州某鋼鐵公司法定代表人,于1998年5月與遵化某經銷處(齊某水)口頭約定購買2800噸焦炭(貨到付款)。經銷處依約發貨2700噸至徐州。李某勝在支付部分貨款后,因未付款被對方阻止繼續提貨(當時已提1600余噸)。后李某勝擅自將剩余1000余噸焦炭提走用于生產。數月后,李某勝主動找到齊某水協商,雙方補簽購銷及還款協議,李某勝隨后支付40萬元貨款,但剩余129.6萬元貨款未付清。其間,李某勝變更辦公地址及通訊方式。
爭議焦點:李某勝未全額支付貨款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核心在于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刑法第224條將“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其認定需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精細化適用。本案再審判決實質構建了“客觀行為反推主觀目的”的禁止性規則體系,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礎:
(一)刑法教義學維度:非法占有目的的雙層結構
通說認為,“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
- 排除意思:永久剝奪權利人財產支配權的意圖(區別于民事占有)
- 利用意思:將財產置于自己或第三人事實支配下的意圖本案核心法理:當行為人存在正當財產抗辯權(如質量異議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其暫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因具有民事法權基礎,本質上阻卻“排除意思”的成立。李某勝以焦炭質量和發票開具問題抗辯付款,屬于《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的正當抗辯范疇,刑法無權否定民事權利行使的正當性。
- “市場自治優位”原則:根據法益衡量理論,合同詐騙罪保護的是超個人法益(市場交易秩序)個人財產法益。但當行為未實質破壞市場信用機制(如使用真實身份締約),且財產移轉具有正當權源(如有效合同)時,應優先通過民事救濟恢復利益平衡。本案焦炭用于生產經營,未脫離合同目的范疇。
- 刑法謙抑性的實質化標準:刑法介入需滿足“補充性”與“最后手段性”。李某勝案揭示的裁判規則:
“當未履約行為存在可爭辯的民事抗辯事由,且財產未脫離經營領域時,刑事追訴將構成對私法自治的過度干預。”
(三)證據法維度:推定規則的限縮解釋
“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素需通過客觀事實推定,但須受《刑事訴訟法》第55條“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嚴格約束:
推定基礎事實
本案反證事實
法理效果
隱匿財產/逃匿
變更地址后仍主動協商還款
切斷“逃債→非法占有”的因果鏈條
無履約能力
企業持續經營+可變現資產未查否
推翻“自始無履行意思”的推定
無實際履約行為
支付部分貨款+簽訂補充協議
證明“繼續履行意思”的客觀化
本案對司法裁判實踐的指導價值:再審法院通過“正當抗辯事由的證明責任分配”實現理論創新——當被告人提出未履約的正當理由(如質量爭議),且該理由未被控方證據排除時,即產生對“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合理懷疑,控方需繼續舉證推翻該懷疑,否則應作無罪認定。
(四)客觀歸責理論的應用
- 創設不被容許的風險:合同詐騙的“風險創設”體現為締約欺詐性(如虛構主體)或履約欺詐性(如收受財物后立即轉移)。本案李某勝:
- 以真實企業簽約 → 無締約欺詐風險
- 焦炭投入生產 → 未創設財產滅失風險
- 風險實現關聯性切斷:129.6萬元損失源于市場經營風險(鋼鐵行業波動)與民事抗辯權行使(質量爭議),與詐騙行為缺乏刑法上的歸責關聯。
三、辯護思路啟示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針對類似涉合同詐騙指控,可構建以下核心辯護策略:
- 夯實主體真實性證據:提供營業執照、工商登記、交易歷史等,證明簽約主體合法真實且持續經營。
- 全面論證履約能力與努力:
- 收集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證據(如生產記錄、納稅憑證、同期其他履約證明);
- 梳理已履行部分(付款、收貨等)及尋求解決的行動(協商、補充協議、部分還款);
- 強調財物用于正當經營。
- 突出未履約的正當抗辯理由:詳細論證質量異議、發票問題、市場風險等客觀障礙,并提供相應證據線索。
- 澄清“逃匿”性質:解釋變更聯系方式/地址的客觀原因(如經營調整、縮減成本),強調未切斷全部聯系渠道,且事后有主動接觸。
- 堅持疑罪從無:強調控方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其他合理解釋(民事違約)時,應依法作出無罪認定。
四、結論
李某勝案再審判決實現了三重法治功能:
- 方法論價值:構建“非法占有目的”認定的消極構成要件體系(正當抗辯事由的阻卻功能);
- 制度價值:確立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范式——民事權利行使不構成刑事違法性;
- 政策價值:宣示刑法不得介入市場主體商業判斷的謙抑立場。
裁判要旨的理論升華:
“在市場經濟法治框架下,合同履行爭議的解決應遵循私法優位原則。當行為人的財產處置符合經營理性,且未履約存在可辯駁的正當理由時,刑法必須保持對商業自治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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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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