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2:盜竊罪,金額4273元,如何處罰?
案例2:郝**盜竊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20號
涉案金額:4273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前科、多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拘留時間:2024.11.21
裁判日期:2025.05.09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9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郝**在石家莊市欒城區多次盜竊電動三輪車電瓶,經石家莊市欒城區發改局認定,被盜電動三輪車電瓶總價值4273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24年9月28日,郝**在欒城區××村村××號超威牌電瓶5塊,經認定被盜竊的電瓶價值為921元。
2.2024年10月5日,郝**在欒城區××小區××號鉛酸電瓶5塊,經認定被盜竊的電瓶價值為921元。
3.2024年10月14日,郝**在欒城區××莊××村××路××號鉛酸電瓶4塊,經認定被盜竊的電瓶價值為1074元。
4.2024年10月24日,郝**在欒城區××街××交口(泰安街3號)盜竊被害人曹某義的電動三輪車中的天能牌45號鉛酸電瓶5塊,經認定被盜竊的電瓶價值為685元。
5.2024年10月28日凌晨,郝**在欒城區勞動局家屬院車棚里盜竊被害人李某中的電動三輪車中的超威牌32號鉛酸電瓶4塊,經認定被盜竊的電瓶價值為672元。
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郝**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郝**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郝**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具有前科,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郝**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郝**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責令被告人郝**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賠被害人韓某921元、退賠被害人張某飛921元、退賠被害人孫某1074元、退賠被害人曹某義685元、退賠被害人李某中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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