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停車開門這一簡單動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釀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有的司機或者乘客在下車開門時,不認真觀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來車,貿然打開車門,導致行人或者車輛經過時來不及反應,最終撞傷,嚴重的甚至會造成人員傷亡。
近日,廣東法院就審結一宗“開門殺”致人身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臨時停車開車門,導致別人身亡,最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24年9月某日,劉某駕駛一輛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汕頭某路段時,在右側機動車道臨時停車。劉某打開駕駛座車門,碰撞到剛好經過該車左側的二輪摩托車,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張某和搭載人姚某連人帶車倒地。張某撥打110、120報警求助,劉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后被民警帶走配合調查。
經交警認定,劉某應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姚某不承擔本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姚某受傷被送往醫院,幾日后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姚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劉某駕駛的越野客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了姚某家屬相應賠償款。同年10月底,劉某經民警電話傳喚到案,同日被執行刑事拘留。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劉某在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配合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律知多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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