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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朝陽一徒步團在景區行進時,與兩輛消防車和一輛救護車相遇并未第一時間相讓。
事件引發關注,相關話題也登上熱搜。
視頻顯示,事發時間為2025年7月15日晚7時左右,地點在遼寧朝陽大凌河景區內。
當時百余名身著統一服裝的徒步團正在景區道路上列隊行進,隊伍有三列,整體寬度有四五米,行走在道路中央,在閃著警報燈的兩輛消防車及一輛救護車駛來時并未讓開道路空間。
雙方交涉后,消防車、救護車靠邊,徒步隊伍繞過消防車及救護車,列隊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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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下午,朝陽市119接線人員稱,事發時,車輛正在執行“凌河之夏”活動的安保任務。
公開信息顯示,第二十三屆“凌河之夏”文化藝術節于7月2日拉開帷幕,本屆藝術節由中共朝陽市委、朝陽市人民政府主辦,活動將持續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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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回應稱,這個是素養問題,會聯系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目前,公安部門正對事件細節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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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肯定不只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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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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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規定的行為,必須符合以下三個特征:(1)實施了阻礙車輛、專用船舶通行的行為。這里規定的“阻礙”,是指行為人以各種方法和手段,實施的阻撓、妨礙車輛通行的行為。(2)阻礙車輛、專用船舶通行的對象是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專用船舶等。這些車輛、專用船舶都是具有擔負著特殊使命的特種通行工具,其所擔負的任務,都是直接涉及公民、集體和國家的財產和生命安全的重大任務。(3)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專用船舶。上述特種車輛、專用船舶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如果上述特種車輛、專用船舶不是在執行緊急任務,只是執行一般的公務活動,甚至是私事,盡管其屬于特種車輛、專用船舶,也不屬于本項所要處罰的行為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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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還有個問題,那就是多人共同實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不責眾”現象。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那就可以理解為所有人都應該受到懲罰,特別是組織者,而不能因為人多就沒辦法,然后放縱這樣的行為。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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