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實踐中,借名買車的糾紛,往往是借名人還不上車貸給被借名人帶來了巨大的障礙,或者是車牌的價值大幅上漲給被借名人帶來了巨大的虧損。被借名人利用各種方式把車子開走,轉后直接轉手給二手車市場。借名人對于這一事實難以接受,往往成為訴訟的成因。
在不涉及限購政策的情況下,借名買車正確選擇案由極為重要。區分合同履行之訴和確認物權關系,可以得知,“確認物權關系”,是借名買車案件中錯誤的訴訟思路。
根據《民法典》第225條的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
可見,機動車屬于動產,物權的歸屬不適用“不動產物權的登記生效”規則,不能僅以行政機關的登記作為物權確權的依據,而應該適用動產的出資和占有規則。一般理解,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其轉讓要遵循動產轉讓的一般規則,即機動車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享有對抗效力。
貌似,借名人可以主張交付即取得物權關系,實則不然。對于《民法典》第225條特殊動產的規定,立法者并沒有確認“交付即取得物權”的一般規則,只是說了“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對于特殊動產的物權取得方式,需要遇到特殊情況要特殊考慮。
如果被借名人利用各種方式把車子開走,轉后直接轉手給二手車市場。那么“占有”行為便不復存在,借名人對于“交付”行為的證明責任將大為增加。同時,物權的登記也在被借名人名下,基于一般的理性思考,法官認可借名人具有物權關系的可行性,將基本不復存在。不如根據借名買車的合同關系,主張返還車輛,如車輛不能返還,可以主張折價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針對被借名人偷偷將車子開走,導致借名人無法使用,嚴重損害了借名人在合同法上的權益,借名人有權在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優先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如車輛不能返還,可以主張折價補償。
在涉及限購政策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以“車戶不能分離”作為基本原則,認為實際掛名人就是真正的物權人,借名人是不可以基于物權關系或合同關系主張“返還”的,只能要求折價補償。
審理借名買車類型案件,機動車的權屬是爭議的焦點。我國物權法律規范不承認物權無因性,物權變動要考慮基礎法律關系,考慮合同行為的有效性?;诜尚袨榈奈餀嘧儎?,如基礎法律關系(也就是“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有效性站不住,那么物權關系自然也就跟著倒了。
借名買車合同是為了規避機動車限購政策而訂立,該“借名”行為本身擾亂了地方政府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目的與政策目的相背離,故因違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則而無效。
借名人沒有獲得官方認可的購車指標,在規避機動車限購政策、違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購買機動車,導致合同無效,那么也就無法取得無權關系,無法成為機動車所有權人。
因此,在法律意義上,限購政策背景下,不可以“車戶分離”,法律也不可能承認這種權利狀態,登記所有權人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權人。借名人是不可以基于物權關系或合同關系主張“返還”的,只能要求折價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225條的規定:“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p>
也就是說,雖然借名人能夠實際占有和使用車輛,但在法律意義上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被借名人成為被執行人,其名下的財產(包括“借名買車”的機動車)都會被查封、扣押,而借名人原則上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便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也很難獲得支持。
律師建議:
借名人主張借名買車關系,可以提供借名買車的合同,沒有合同的話,可以提供銀行卡的還款記錄或者與被借名人的通話錄音等材料進行作證,從而認定借名買車的事實。
▌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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