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廣東省陽江市,一名18歲男高中生玩真人CS時從商場5樓墜樓身亡。目擊者表示,男孩游玩時將商家用于遮擋的廣告布當做實墻,后靠時墜樓。
△事發地現場圖。
7月22日,瀟湘晨報記者從陽江市江城區應急管理局了解到,當地已成立包括公安、應急等10多個部門在內的聯合調查組,目前正在對該案件進行調查。
此前,據新京報消息,男孩姑姑稱,目前就賠償問題未能與涉事商家達成一致。事發商場物業相關負責人稱,男孩墜樓位置為監控盲區,涉事商家于事發后停業。記者多次撥打涉事商家電話,均無人接聽。
涉事CS經營方和商場可能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死者家屬應該如何理性維權,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分析。
△事發地現場,疑似有安全隱患。
一、商場與CS經營方的法律責任分析。
1. 經營方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的違反: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商家在高空區域僅用廣告布遮擋而未設置實體護欄,構成場地設計缺陷,明顯未盡到合理的安全防護義務。若廣告布無明確警示標識,更屬于重大過失。
承擔責任范圍
民事賠償: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具體金額根據當地標準計算);
行政處罰:可能被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執照;
刑事責任:若調查證實商家明知安全隱患仍放任經營,可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
2. 商場物業的連帶責任
監管失職責任:商場作為場地出租方,有義務審查承租方的經營資質和場地安全設計。若未對CS場館的高危區域布置進行有效監管,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監控盲區責任:事發區域屬于監控盲區,商場物業未能提供有效監控記錄以還原事實,可能被認定為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進一步加重責任。
二、家屬理性維權建議
1. 關鍵證據固定
現場勘查:聘請律師或公證機構對廣告布強度、懸掛方式、警示標識缺失等現場狀態拍照取證;
證人證言:收集目擊者對廣告布材質和警示標識的客觀描述;
經營資質調查:查詢CS場館的經營許可證、安全驗收文件是否齊備。
2. 法律程序推進建議
首先行政舉報:向應急管理局舉報安全隱患問題,推動行政機關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其次 民事訴訟:以生命權糾紛為由起訴CS經營方和商場,主張賠償金(預計城鎮戶籍標準下總額約120萬元左右);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公安立案偵查經營方涉嫌犯罪,可同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本案中CS經營方因重大安全隱患承擔主要責任,商場物業因監管缺位承擔次要責任。家屬維權應聚焦于安全保障義務的實質違反證據,通過法定程序爭取合理賠償。同時需注意,《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的“過失相抵”原則可能導致賠償額調整,故需針對性證明青年無主觀過錯。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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