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07月22日《檢察日報》
第02版:檢察新聞
遺漏的敲詐勒索行為終獲處罰
一起尋常的盜竊小案背后,牽出另一犯罪團伙的敲詐勒索行為。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公安機關履職。在湖北省公安縣檢察院依法辦案并監(jiān)督公安機關履職后,近日,敲詐勒索他人的李某、王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這起盜竊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劉某,他因在某工地附近實施多次盜竊被抓。該案件被移送至公安縣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對案件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查。審查過程中,承辦檢察官發(fā)現(xiàn),劉某此次盜竊是因貪小便宜,一時糊涂才誤入歧途,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賠被盜物品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承辦檢察官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盜竊,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于是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卷宗的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得知,劉某在盜竊過程中遇到了一個流竄盜竊團伙中的李某和王某,這兩人冒充工地業(yè)主方,對劉某實施敲詐勒索,并騎走他的一輛電動自行車。經鑒定,該電動自行車價值1133元,李某、王某的敲詐勒索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
根據《人民檢察院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指引》的相關規(guī)定,該院刑事檢察部門將劉某盜竊案和李某、王某敲詐勒索案的線索,一并移送給行政檢察部門處理。
行政檢察部門承辦該案的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發(fā)現(xiàn),2024年,法院已對李某、王某所在犯罪團伙的盜竊行為作出有罪判決。然而二人的敲詐勒索行為未得到依法懲處。
于是,公安縣檢察院督促公安機關對劉某的盜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發(fā)出檢察意見書,督促公安機關對李某、王某的敲詐勒索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
公安機關收到檢察意見書后,依法對劉某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并對李某、王某的敲詐勒索行為進行調查,在充分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后,依法對二人作出上述處罰。
2283期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蔣長順 劉慧
責任編輯|王云飛 黃嬌
編輯|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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