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正在找工作的小伙伴應該對“試用期”這個詞不陌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網友咨詢:
勞動者試用期的工資怎么發?
黃金蘭律師解答: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如果發現自己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黃金蘭律師補充: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上述理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切法律后果。
試用期遭違法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黃金蘭律師
上海中聯(武漢)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恪守“受人之托,終人之事”的職業精神為當事人服務。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事務及訴訟實踐操作能力強,勤勉敬業,務求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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