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上游修水電站,對下游國家當然有影響。
如果僅討論物理性手段的話,那么答案很簡單——國際性河流下游國家對于上游國家境內修建的水利設施,就是只能承擔其造成的影響而沒有什么辦法反制。
歷史上,這種因上游國家興建水利設施導致與下游國家產生矛盾的情況屢見不鮮,如埃塞俄比亞在青尼羅河上建設“復興大壩”導致尼羅河干流徑流量下降、分配給下游的埃及的水量減少、導致埃及與埃塞俄比亞關系緊張甚至揚言將發起軍事打擊。
土耳其在底格里斯河上游修建伊利蘇水壩導致下游的伊拉克境內濕地規模萎縮,引發兩國外交糾紛;巴西和巴拉圭聯合在巴拉那河上游建設伊泰普水電站,導致河流下游的阿根廷與兩國產生矛盾。
發生這種情況,除非上下游國家進行協商溝通、并由上游國家對下游國家給予補償,否則和平解決矛盾的希望就只能指望國際法院了。
譬如匈牙利與斯洛伐克之間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羅斯”水壩案,兩國雖然聯合在多瑙河上建設水利設施但卻因水庫和發電站分屬兩國導致國際官司,最終國際法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相關國際環境法條款進行裁決,這大概也算是國際性河流流域國家間沖突比較理想的解決方案。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上游國家的水利設施都會對下游國家產生嚴重影響,甚至可以說,某些情況下正是下游國家在“借題發揮”和“無理取鬧”。
典型的情況就是印度,涉及該國的兩條國際性河流情況就不能一概而論:印度河的六條支流按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協議兩國各占一半,但由于全部全部支流的上游均位于印度境內、且巴基斯坦氣候干旱境內缺乏水源,印度在印度河支流上游修建水電站的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對于高度依賴印度河水源的巴基斯坦產生致命威脅,這是典型的將國際水資源武器化。
反之,在雅魯藏布江—布拉瑪普特拉河的水資源分配問題上,印度的表現就多少有些無理取鬧,雖然中方在雅魯藏布江上修建水電站會影響干流徑流,但作為一條出境水量1671億立方米的大河,即便中方大規模興建水利設施也難以控制三分之一以上的流量、大部分水資源仍然流入印度境內,且布拉瑪普特拉河的流量本來就主要來自于印度境內支流匯入和自然降水,說的更直白一點就是中方在雅魯藏布江上修建水利設施隊印度的不利影響相當輕微,印度拿雅魯藏布江—布拉瑪普特拉河的水資源分配問題興風作浪,純屬以己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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