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饒銀行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120.38萬元。立案時間為2025年7月21日,執行法院為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公開資料顯示,此次執行源于大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某某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回溯案件脈絡,早在2015年11月18日,蘇某某為經營超市,與案外人大慶立天唐某創業城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租下位于創業城唐某中心15-5樓地上1-3層、面積達7711平方米的商鋪,租賃期限15年,蘇某某以“華聯尚品”名義對外經營。在租賃合同附件5的唐某中心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雙方約定,除首期物業費外,物業服務費每三個月一付,承租方要在每個支付期最后一個月的20日前繳納下個周期的物業費,物業費暫定為每平方米每月8元,同時還需支付每平方米5元的裝修管理費和每平方米1元的餐飲垃圾清運費。違約責任條款則規定,承租方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未付金額的千分之零點五支付違約金。
此后,圍繞物業服務相關權利義務,歷經多次轉讓與變更。后續經過多次權利義務轉讓,2019年10月,大慶市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接手該項目全部物業服務。
關鍵轉折點出現在2020年12月24日,經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大慶立天唐某創業城置業有限公司名下的創業城唐某中心15-5樓交付給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償債務,自此上饒銀行成為該商鋪產權人,并于2024年9月與蘇某某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案件審理中,2024年12月26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蘇某某支付欠繳物業費及違約金共計118.82萬元,上饒銀行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一審判決后,蘇某某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2025年5月21日,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準許蘇某某撤回上訴。
2025年7月21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上饒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蘇某某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均為120.38萬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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