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刊登于廣西法治日報A4版
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將不符合醫保報銷條件的住院費用違規納入醫保報銷范圍,不僅損害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性和公平性,而且侵犯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鹿寨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明確“第三方侵權案件中第三方的責任不能因醫療保險報銷醫療費用而得以減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裁判規則。
圖片由豆包AI生成
王某因急性闌尾炎在鹿寨一家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出現傷口愈合不良等問題,最終導致回盲部(人體回腸末端與盲腸互相交接的部位)切除,構成九級傷殘。王某以醫院存在醫療過錯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損失。
經司法鑒定,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為10%。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王某的治療費用有65225.4元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報銷。鹿寨縣法院依職權將鹿寨縣醫療保障事業管理中心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醫保中心主張醫院應償還醫?;鹣刃兄Ц兜牟糠轴t療費。
鹿寨縣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醫院對王某的損害承擔10%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0條規定,其應向醫保中心償還醫?;鹣刃兄Ц稊殿~中相應的6522.54元。醫院不服提起上訴。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明確醫院需向醫保中心償還6522.54元。
醫?;鸫嬖谠碓谟谕ㄟ^互助共濟來實現風險共擔,代表所有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如果允許使用具有共濟功能的基金資金來補償因第三人侵權責任而產生的損失,不僅使侵權第三人脫責,侵權法預防懲戒功能無法發揮,也會弱化基金的分散風險功能。社會保險基金追償權的設置,實現了法律關系各方主體的利益在社會層面的均衡。
醫保基金的先行支付發生于醫保費用應由第三人負擔的情況,第三方責任人的侵權行為導致參保人人身傷害,參保人住院先行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報銷。這種情況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30條第2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p>
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為保障公民基本醫療需求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醫保報銷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其目的在于幫助受害者減輕經濟壓力,而非代替侵權人進行賠償。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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