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甩鍋:與我無關,儲戶懵了!?工商銀行某分行高管,致使28位儲戶的2.5億元存款憑空消失!最后責任人是被判了無期,可還有1.2億沒追回來,關鍵是銀行這邊說,這是員工個人行為,跟他們沒關系,儲戶得自己擔著。
這起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失蹤案”引發輿論風暴,網友的憤怒和質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反映出公眾對金融機構信任危機的深層憂慮:
一、銀行“甩鍋”態度激怒公眾,儲戶無辜處境引共鳴
1. “銀行營業廳都不安全,錢該存哪?”
儲戶段女士的質問——“我們要是不信銀行,何必大老遠跑去存錢?難道要我們自己帶個保鏢盯著柜員辦事?”——引發廣泛共情。網友強調,普通儲戶無法分辨銀行內部流程真偽,**在銀行場所、面對穿制服的員工辦理業務**,已盡合理注意義務,銀行以“員工個人犯罪”推責是“強盜邏輯”。
2. “高息誘惑”不能成為銀行免責盾牌
盡管梁建紅承諾月息4.5%(年化54%)遠超正常水平,但網友指出:銀行VIP室、高管身份、正規柜臺操作構成“三重信用背書”,儲戶難以識破騙局。類比“超市店員偷換真貨為假貨,超市卻怪顧客貪便宜”的評論獲高贊,直指銀行混淆了“風險提示”與“實質風控責任”。
二、銀行內控“形同虛設”證據確鑿,11次預警未處理成焦點
1.45分鐘盜款暴露系統性失效
儲戶存款到賬后45分鐘內即被轉走,偽造存單、套取身份證、代辦取款全流程在銀行內完成,網友痛斥:“這不是漏洞,是敞開大門歡迎盜竊!”。更令人震驚的是,銀保監曾11次發出風險預警(針對“同一代理人頻繁支取大額存單”“資金異常流向”),工行均未處理,被批“內控紙糊”。
2. 員工犯罪8個月無人察覺,管理嚴重瀆職
梁建紅團伙在2018-2019年作案期間,偽造350份存單、在網點VIP室套印公章,銀行員工行為排查、大額交易監控、場所管理全環節失守。監管部門罰單直指工行“對異常支付核查缺位”“場所管理失控”,網友嘲諷:“罰150萬了事,丟2.5億儲戶錢卻不用賠?”。
三、法律界力挺儲戶:銀行安全保障義務不可推卸
1.“表見代理”原則應適用
律師普遍認為,梁建紅作為分行高管在營業場所以職務身份操作,構成“表見代理”,銀行必須為管理失職擔責。最高法指導案例169號明確銀行對資金安全負有“更高層級保障義務”,內控失效即違反《商業銀行法》核心原則。
2. 先刑后民≠銀行無責,民事追償正當
盡管梁建紅被判無期徒刑,但刑事判決未涉及銀行民事責任。法律專家強調,“退賠不足時,銀行管理過失仍是索賠依據”。網友支持儲戶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罪犯坐牢但錢沒了,銀行豈能旁觀?”。
四、公眾信任崩塌:“銀行安全”神話破滅
1. “甩鍋聲明”加劇行業信用危機
工行南寧分行2022年聲明稱“受害人為獲高息致損失”,被批“冷血”。網友質問:“若銀行場所和員工都不值得信任,金融安全基石何在?”等話題發酵,折射公眾恐慌。
2.監管新規被寄予厚望
2025年8月1日實施的《貴金屬和寶石反洗錢辦法》(監控10萬以上現金交易)獲關注,網友呼吁將類似風控覆蓋所有存款業務,堵住“偽造存單”式漏洞。但更多人認為:“制度再嚴,若銀行不執行仍是空文。”
五、網民訴求:司法判決應成行業風控分水嶺
本案已超越個體糾紛,成為界定金融機構責任邊界的標志性事件。網友呼吁法院正視兩點:
銀行需為“系統性失職”買單,監管罰單確認的四大漏洞(員工管理、預警響應等)應作為賠償責任核心依據;
判決導向影響行業整改,若銀行免賠,將變相縱容內控敷衍;若擔責,則倒逼銀行強化“看門人”職責。
正如一位網友的犀利總結: “儲戶貪息,丟的是利息;銀行失職,丟的是本金。 若司法縱容后者,丟的將是整個金融系統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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