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杭州楊先生報料稱,其愛人肖女士于19日在美團外賣平臺上小叫天(**店)點了一份水煮蛙單人餐,食用后出現了上吐下瀉的情況。當晚被送往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胃腸功能紊亂”,要求住院治療,肖女士隨后住院6天。門店負責人表示:“同批次餐品無異常,店里所有魚都保證當天現殺現做,19日當天的餐品并未接到其他顧客的類似投訴。”
從公司監控可以清楚看到,當天下午她只食用了這份水煮蛙。楊先生認為,這明顯是食物中毒癥狀,他們希望商家能夠賠償醫療費三千多元以及夫妻兩人請假的誤工費,各項損失共計7000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因此,商家不僅需要退還餐費、賠償醫療損失費、誤工費(僅限于受有損害的消費者)等費用,還要承擔至少1000元的懲罰性賠償費用,“建議消費者可先與商家及平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消協舉報,向市監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相關規定,外賣平臺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負有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等義務。如果平臺對此未盡到審核義務,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平臺需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肖女士所持有的相關材料如監控視頻、就診病例等提交給法庭,能否成為維權證據?一般認為,公司監控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同事證言屬于證人證言,屬于證據。若診斷證明能明確顯示癥狀符合食物中毒特征,且時間上與食用外賣時間緊密相連,同時結合監控錄像、同事證言等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在一定程度上可證明食用外賣與食物中毒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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