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又因有訴訟記錄被取消錄用。面對此種情形,勞動者該怎么辦?可否向公司主張賠償?
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消息,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勞動者因有訴訟記錄而被拒絕錄用的案件。
2024年4月1日,A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表明其聘用張先生擔任量化開發一職,并寫明擬入職日期及工資等事項。當日,張先生向A軟件開發公司出具聘用回執并確認于2024年5月6日入職A軟件開發公司。
2024年4月15日,張先生與原就職公司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于2024年4月23日在A軟件開發公司旁租房、租車位,積極為入職做準備。
2024年4月26日,A軟件開發公司突然聯系張先生,表明其需要“背調”結果為綠色或藍色的候選人,張先生的“背調”結果是黃色,不符合其錄用標準。
張先生立即聯系“背調”公司了解情況,“背調”公司稱張先生存在訴訟記錄,故“背調”公司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張先生向“背調”公司提出異議,表明訴訟記錄是張先生曾因被騙取錢財而發起的維權訴訟,張先生在維權訴訟中是原告,且該維權訴訟為民事訴訟,因該訴訟記錄給張先生黃燈評價屬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
此后,“背調”公司向A軟件開發公司發送修改“背調”結果郵件,表示由于案件僅涉及民事訴訟,候選人的訴訟地位為原告和上訴人,程度較輕,風險較小,建議候選人的“背調”結果可以由黃燈轉為藍燈。張先生再次聯系A軟件開發公司表達希望入職的意愿,A軟件開發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絕錄用。
張先生認為,A軟件開發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訴訟記錄而拒絕錄用屬就業歧視,侵害其平等就業權,同時造成其重大損失,遂起訴至金山區人民法院,要求A軟件開發公司賠償其搬家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A軟件開發公司經與張先生溝通后向張先生發出聘用函,張先生據此有理由相信A軟件開發公司將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為此,張先生搬至A軟件開發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單位提出離職后,A軟件開發公司又以張先生入職“背調”結果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拒絕錄用張先生,A軟件開發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違背誠信原則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先生跨省搬遷、增加生活成本,綜合考慮本案證據顯示的張先生支出的房租、誤工費、停車費、交通費,并結合后續張先生入職的工資報酬酌定的失業賠償,法院酌情判處A軟件開發公司向張先生賠償13200元。
法院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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