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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僅有轉賬記錄而無借款合意證明,往往難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北京一起涉及 202 萬元轉賬的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轉賬更符合補償款性質,最終駁回了原告的還款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杰(趙偉的現任配偶)
被告:林娟(趙偉的前妻)
第三人:趙偉(林娟的前夫,陳杰的現任丈夫)
(二)事件經過
林娟與趙偉 1996 年登記結婚,2007 年經法院調解解除婚姻關系。2014 年 6 月,趙偉與陳杰登記再婚。2016 年 9 月 27 日,陳杰通過其名下銀行賬戶向林娟轉賬 202.4 萬元,轉賬用途標注為 “大額支付”。2023 年 12 月起,陳杰多次向林娟發送短信催要該筆款項,主張為借款,但未獲林娟回復。
陳杰訴至法院稱,2016 年林娟以買房為由向其與丈夫趙偉借款,故其在理財到期后轉賬付款,現要求林娟償還本金 202.4 萬元,并按 2023 年 12 月一年期 LPR(3.45%)支付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的利息。
林娟辯稱,該款項并非借款,而是前夫趙偉支付的補償款。她與趙偉離婚時口頭約定,待趙偉繼承母親房產后給予其相應補償,2016 年的轉賬正是趙偉履行該約定,雙方不存在借貸合意。林娟還稱自己無買房需求,退休工資僅 2000 元左右,無力償還大額借款。
第三人趙偉當庭同意陳杰的訴訟請求,主張 2016 年林娟確以買房為由借款,承諾買房后搬離原居住的五號房屋,故陳杰才轉賬付款。
(三)爭議焦點
202.4 萬元轉賬性質是借款還是補償款?
陳杰與林娟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
僅憑銀行轉賬記錄能否認定民間借貸關系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借貸合意的核心審查
法院對借貸關系成立要件的審查:
合意證據的缺失:陳杰主張借貸關系,但未提供借條、借款協議等書面憑證,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就借款金額、期限、利息等達成口頭約定。其提交的短信催款記錄均為單方發送,林娟未回復確認,無法證明借貸合意。
借款理由的矛盾性:陳杰稱林娟借款用于買房,但林娟實際未購房,且生效判決已認定林娟有權在五號房屋居住至百年(2020 年趙偉與林娟簽訂協議明確此點),與 “借款買房騰房” 的主張相互矛盾。
交易習慣的合理性:202.4 萬元屬于大額款項,出借時未簽訂書面協議,多年未催要,直至 2023 年底才首次主張權利,不符合民間借貸的通常做法。
(二)補償款主張的證據支持
法院對被告抗辯理由的審查:
歷史關系與補償基礎:林娟與趙偉原系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林娟曾變賣繼承的六號房屋(海淀區知春里某房)得款 78 萬元,主張全部用于幫趙偉還債。離婚時雙方口頭約定未來給予補償,具備補償款的事實基礎。
證人證言的佐證:證人李某、梁某出庭作證,證實趙偉曾提及向林娟支付 200 萬元作為補償,與林娟所述一致。證人與雙方存在長期交往,證言具有一定可信度。
經濟往來的持續性:林娟提交 2018-2021 年間與趙偉的微信轉賬記錄(共 24 筆合計 11.957 萬元),證明離婚后雙方仍有頻繁經濟往來,卻從未提及案涉款項為借款,側面印證補償款性質。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結果
法院對證據效力的認定:
原告舉證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主張借貸關系,被告抗辯系其他債務并提供證據后,原告需進一步證明借貸合意。本案陳杰未能完成后續舉證義務。
被告抗辯的合理性:林娟提供的離婚背景、房屋變賣事實、證人證言及長期居住證明,形成完整證據鏈,其主張的補償款性質更符合客觀事實。
身份關系的影響:林娟與趙偉的特殊歷史關系,以及趙偉在案件中的矛盾立場(作為第三人支持原告,卻曾與被告簽訂居住協議),削弱了原告主張的可信度。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陳杰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民間借貸的舉證要點
書面憑證的必要性:大額借款務必簽訂書面借條或借款協議,明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還款期限等核心條款,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爭議。
款項交付的備注說明:通過銀行轉賬時,務必在用途欄注明 “借款”,留存轉賬憑證及雙方溝通記錄(微信、短信、錄音等),證明借貸合意。
催款記錄的及時留存:借款到期后及時催要,留存催款憑證(書面函件、聊天記錄等),避免因長期未主張權利被認定為非借貸關系。
(二)特殊關系中的款項往來風險
厘清款項性質:親屬、前配偶等特殊關系間的大額轉賬,需明確款項性質(借款、贈與、補償等),并通過書面協議固定,避免日后因關系惡化產生糾紛。
第三人款項的注意事項:如本案中陳杰作為趙偉的現任配偶向趙偉前妻轉賬,更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款項性質及權利義務,避免因身份關系復雜導致舉證困難。
(三)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原告的舉證義務:主張借貸關系的原告需同時證明款項交付和借貸合意,僅有轉賬記錄不足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
被告的抗辯技巧:被告抗辯款項為其他債務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協議、證人證言、歷史經濟往來等)支持主張,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判決體現了 “借貸合意優先于轉賬事實” 的裁判原則,強調了民間借貸中書面證據的核心作用。這也提醒公眾,在涉及大額款項往來時,務必注重證據留存,明確款項性質,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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