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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糾紛中,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往往因缺乏書面協議而陷入爭議。北京一起涉及父親出資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屋權屬糾紛中,法院通過審查出資證據、占有使用情況及產權憑證持有狀態,最終駁回了原告主張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的訴訟請求。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鵬(被繼承人的朋友,自稱受遺贈人)
被告:馬明(被繼承人長子)
第三人:馬麗(被繼承人女兒,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馬明擔任監護人)
(二)事件經過
被繼承人馬建國與妻子劉英育有一子馬明、一女馬麗。劉英于 2021 年 5 月去世,馬建國于 2022 年 11 月去世。2000 年 11 月,馬明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售合同》,購買七號房屋(建筑面積 137.69 平方米,單價 2650 元 / 平方米),房屋登記在馬明名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周鵬訴至法院,主張七號房屋系馬建國 1997 年個人出資購買,借馬明之名登記,房屋始終由馬建國居住使用并承擔水電物業費,馬明未實際居住。馬建國 2022 年 8 月立自書遺囑,明確房屋由其全額出資,死后歸周鵬所有。周鵬作為受遺贈人,請求確認馬建國與馬明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馬明辯稱,房屋系馬建國生前贈與自己,雙方約定馬建國享有終身居住權,無需自己支付費用。購房時馬建國無限購限制,不存在借名必要,且自己盡到了贍養義務。馬建國 2022 年 8 月遺囑非真實意思表示,同年 10 月另立遺囑將房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故應按后一份遺囑處理。第三人馬麗同意馬明意見。
(三)爭議焦點
馬建國與馬明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涉案房屋出資性質為借名登記還是贈與?
自書遺囑能否作為認定房屋權屬的依據?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認定要件審查
法院對核心事實的審查:
出資證據的缺失:周鵬主張馬建國出資,但未提供購房款轉賬記錄、付款憑證等直接證據,僅稱由乙研究所出資(因與馬建國存在業務往來),未提交相關協議或財務憑證,無法證明出資與馬建國的關聯性。馬明認可自己未出資,但主張系父親贈與,該抗辯具有合理性。
占有使用的矛盾性:房屋 2000 年購買后,馬建國最初僅偶爾使用,2017 年后才與馬麗長期居住,并非 “始終由出資人居住”;且水電物業費由馬建國承擔,符合贈與關系中保留居住權的約定,不能單獨證明借名事實。
產權憑證的持有狀態:購房合同、房產證、發票、契稅票據等關鍵憑證均由馬明持有,不符合借名買房中通常由實際出資人保管憑證的交易習慣,更符合贈與關系的權利外觀。
借名理由的不成立:購房時馬建國無購房資格限制,經濟適用房購買未利用馬明的特殊身份或工齡優惠,不存在借名買房的必要性,缺乏合理解釋。
(二)贈與關系的合理性判斷
法院對被告抗辯的審查:
贈與的權利外觀:房屋登記在馬明名下已超 20 年,馬建國生前直至 2022 年才首次通過訴訟主張過戶,此前未就權屬提出異議,符合贈與關系的穩定性特征。雙方關于 “贈與但保留居住權” 的口頭約定,與實際居住情況一致,具有高度蓋然性。
遺囑效力的有限性:馬建國 2022 年 8 月遺囑雖提及房屋由其出資,但遺囑內容不能直接改變物權登記效力,且周鵬未能證明遺囑中關于出資的陳述真實。同年 10 月的后一份遺囑將房屋歸法定繼承,進一步削弱前遺囑的證明力,且兩份遺囑內容沖突,不能作為借名買房的有效證據。
訴訟行為的中斷影響:馬建國曾于 2022 年 4 月起訴要求過戶,但因死亡導致訴訟終結,未形成生效判決確認借名關系,不能作為本案事實依據。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結果
法院對證據效力的認定:
原告舉證不能:根據民事訴訟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周鵬需證明借名合意和實際出資兩大要件?,F其未能提供書面借名協議,出資事實無證據支持,關鍵憑證由被告持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被告抗辯的優勢證據:馬明關于贈與的主張,與房屋登記狀態、憑證持有情況、長期未爭議的事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信度高于原告的單方陳述。
身份關系的影響:馬建國與馬明系父子,家庭成員間贈與房屋并保留居住權符合生活常理,相較于非親屬關系的借名買房,更具合理性和可能性。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周鵬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的風險防范要點
書面協議的必要性:務必簽訂書面借名協議,明確雙方身份、房屋信息、出資方式、過戶條件、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避免口頭約定。
出資證據的留存:實際出資人需保留購房款轉賬記錄、現金付款收據(注明 “代付購房款”)、銀行流水等,注明款項用途,確保出資事實可追溯。
產權憑證的保管:借名買房中,實際出資人應保管購房合同、房產證、發票等全部憑證,并留存實際居住的證明(如水電繳費記錄、物業證明),形成完整證據鏈。
借名理由的合理性:需確保存在真實借名必要(如限購、貸款限制等),避免無合理理由的借名行為,降低權屬爭議風險。
(二)親屬間房屋贈與的注意事項
權利外觀的明確性:贈與房屋應通過書面贈與合同明確約定是否保留居住權、附隨義務(如贍養)等,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登記的公示效力: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贈與完成登記后,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法定情形,難以撤銷,受贈人取得合法物權。
遺囑與物權的區分:遺囑中關于房屋權屬的陳述不能對抗物權登記,實際出資人需在生前通過訴訟等方式確認權利,避免死后因證據缺失導致繼承人維權困難。
(三)舉證責任的核心指引
原告的全面舉證義務:主張借名買房需同時證明 “借名合意” 和 “實際出資”,缺一不可,僅有居住事實或單方陳述不足以認定關系成立。
被告的抗辯技巧:針對借名主張,可從出資證據不足、登記狀態穩定、持有憑證合理、無借名必要等角度抗辯,提供贈與協議、長期未爭議的事實等證據支持主張。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所有證據需指向借名事實,形成閉環,避免碎片化證據導致法院無法采信。
本案判決體現了 “物權登記優先” 和 “證據裁判” 原則,強調借名買房需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證據支撐,親屬間房屋往來應注重書面約定,避免因舉證不能導致權益受損。這也提醒公眾,房產作為重大財產,無論借名還是贈與,均需通過規范的法律形式固定權利義務,防范長期風險。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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