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在擔任某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多次以分公司名義向張某借款,并出具加蓋分公司公章的借條。后經公安機關查明,劉某涉嫌集資詐騙罪。請問張某與分公司之間的的借條是否有效?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據此,首先,民間借貸合同涉及犯罪的,其效力并不當然屬于無效,對該合同效力的判斷,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規定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刑罰,但張某對該犯罪行為既不知情,亦未參與,且刑事判決認定張某屬于劉某犯罪行為的受害人。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并不屬于張某與劉某惡意串通的合同。其次,張某依據本案借款合同出借款項的民間借貸行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亦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最后,根據本案事實,本案借款合同亦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任一情形。因此,本案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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