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大學生在內蒙古一選礦廠參觀學習過程中溺亡遇難,這一事件引發全國關注。
據新華社消息,2025年7月23日10時20分許,東北大學6名學生在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參觀學習浮選工藝過程中,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經全力施救,6人被救出后,醫護人員確認已溺亡。另有1名老師受傷。
目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已經成立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提級調查。
如何提級調查,涉事企業和校方該擔何責?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類似悲劇重演?
北京華讓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若經后續調查認定格柵板本身存在事故隱患,但涉事企業相關人員卻沒有及時發現并予以消除,其可能會被認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量刑方面,經調查被認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人員,若無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將可能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烏努格吐山銅鉬礦選礦廠浮選槽 圖片來源:中國黃金集團內蒙古礦業有限公司
如何提級調查?
“有人掉入浮選槽!”據中國之聲報道,7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左右,師生在參加浮選車間時發生墜落事故。在聽到學生呼喊之后,現場工作人員立即按下浮選機的急停開關,同時用對講機呼叫工友前來救援,通知中控室停車,并疏散師生撤離到安全位置。
在此期間,工作人員還發現了墜落半空的老師,實施救援。10時58分,公司礦山應急小隊抵達現場,12時01分,第一名墜落人員被救出,12時40分,最后一名墜落人員被救出。墜落人員被救出之后,被第一時間送往了當地的醫院進行搶救,但是經過醫護人員的確認已經溺亡。
最新消息是,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已經成立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提級調查。
一位曾在江蘇某地安監局工作的人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高校組織學生去工廠學習、參觀過程中發生此類安全事故,確實并不多見。該人士介紹,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此次事故應屬較大事故,一般情況下,較大事故是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本案中即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但是,當前事故遇難人數較多,涉事高校為985大學,還涉及央企子公司,受關注度較高,所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依法提級調查該事故。
他介紹,實踐中,事故調查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授權或委托應急管理部門牽頭成立調查組進行,鑒于此次事故涉及高校和學生,教育部門大概率會是調查組成員單位之一。事故調查完成后,調查組會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向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提交,經自治區政府批復同意后,相關部門再依據批復和調查報告的建議,啟動對涉事企業、學校甚至有可能包括地方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追責、問責。
這個過程中,如果有人員涉嫌犯罪,那么刑事立案、偵查活動會與事故調查同步啟動,因為刑事偵查取證對時效性要求較高,如果等事故調查結束后再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那可能錯失獲取關鍵證據的時機。
據報道,目前,涉事企業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車間主任、當日監護人員3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該擔何責?
6名學生因格柵板脫落墜入浮選槽,而這一切發生在東北大學組織的浮選生產實習中。校企雙方各承擔什么責任?
北京華讓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康律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從企業方來看,通報稱,格柵板脫落導致6名學生墜入浮選槽。若經后續調查認定格柵板本身存在事故隱患,但涉事企業相關人員卻沒有及時發現并予以消除,其可能會被認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在量刑方面,經調查被認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人員,若無其他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可能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被認定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人員,則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
同時,如果調查認定這家企業對事故負有責任,那么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企業將面臨12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目前,涉事企業已停產。
另一責任方是學校。2019年,教育部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普通本科高校實習管理工作的意見》指出,高校和實習企業要為學生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安全健康的環境。此外,高校在確定實習單位前須進行實地考察評估,選擇管理規范、符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進行實習,確定滿足實習條件后,應與實習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管理責任。
上述曾在江蘇某地安監局工作的人士表示,對企業來說,接收學生實習或參觀,應當對實習、參觀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對實習、參觀場所進行風險辨識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學生到一個陌生的生產作業環境,若不熟悉潛在危險,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會明顯增大。
王康表示,此次事故中,若涉事高校在對實習單位考察評估過程中存在過錯,沒有發現實習單位存在的明顯問題,或者在實際實習過程中沒有繼續對學生的安全狀況保持足夠關注,那么,涉事高校需要為此向遇難學生家屬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他稱,若經調查認定涉事企業在對事發區域格柵板隱患排查治理方面存在過錯,企業亦需向遇難學生家屬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具體由哪一方承擔多少賠償責任,還需看涉事學校與企業之間關于實習安排的協議,比如,學生在實習期間是由企業負責管理,還是學校負責,企業協助。協議中的約定,會影響最終各方的賠償比例。
除了企業和學校,當地監管部門如果沒有盡到應有的監督職責,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亮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如果當地負責安全生產的監管人員在平時對涉事企業的安全檢查中存在失職、瀆職,這些人也可能因涉嫌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陳亮還提到,涉事企業、涉事學校,以及本次事故涉及的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如果經調查認定對事故發生存在不同過錯,還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責任。
記者:呂雅萱(13618603380@163.com)
編輯: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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