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花近26萬元買了輛帶有自動緊急制動系統(簡稱“AEB”)AEB的新車,這種新車的功能采用的是雷達來感知安全距離,一旦出現快要碰撞的情況,系統會自動啟動緊急剎車以確保駕駛人員的安全,結果第一天開上路,劉女士拿著材料開著這輛新車去車管所準備上牌。一路上,為了試試新車功能,沈女士多次猛踩油門,車速提速非常快。然而當她保持高速行駛到某路口時,紅燈突然亮了,沈女士下意識的打算去踩剎車,可結果一緊張,錯把油門當成了剎車,車輛瞬間提速,與一輛二輪電動車相撞。她誤把油門當剎車踩,不慎撞死了一名行人,還致多名行人受傷。兩年后,女子突然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院,索賠百萬,理由是車子緊急制動沒啟動!后交警隊認定,劉女士應當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隨后,劉女士將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院,理由是涉案汽車并未發揮出AEB應有的功能,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未能自動剎車。劉女士認為這輛車有質量問題,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消費欺詐行為,于是要求汽銷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AEB的啟動原則是遵循駕駛員優先原則。也就是說,在有人開車時,系統會優先接受駕駛員的指令。
法庭審理查明:AEB自動緊急制動系統與本次事故關聯不大,也不屬于產品缺陷。AEB系統尚未有是制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所以無法通過標準來評判這款車型的AEB系統是否存在失效。汽銷公司提供的產品手冊中,明確介紹了AEB系統的功能及警告介紹,其中就提到無法識別騎行車輛,逆向來車和橫向穿越車輛等。劉女士是從西北行駛,與由西南西行駛的電動車相撞,所以AEB并未啟動,這并非AEB失效,只是條件不滿足。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劉女士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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