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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近日,猿輔導一則 “員工因反對‘超短裙發獎品’活動被辭退” 的消息沖上熱搜,隨后公司火速辟謠稱 “員工工作不達標,為高額賠償捏造事實”。事件雙方各執一詞,網友爭論不休 ——員工因反對不合理規定被辭,合法嗎?公司以 “不勝任崗位” 辭退,又需滿足哪些條件? 今天,吉坤律師事務所從法律角度為你拆解真相。
事件回顧:一場各執一詞的"辭退糾紛"
員工說法
在職6年的HRBP稱,因反對公司"讓穿超短裙的女生到工位發獎品"(認為物化女性),發郵件要求負責人道歉后,次日被以"不勝任崗位"為由辭退,當天被收走門禁和工作設備。
公司回應
員工張某因"工作能力持續不達標"被解除合同,公司已按規定給出N+1補償,但張某為索要更多賠償,捏造"因反對活動被辭"的謠言,公司已舉報。
雙方爭議的核心,本質是"辭退理由是否合法"。無論是"因反對不合理規定被辭",還是"因不勝任崗位被辭",法律都有明確的邊界。
法律解讀:這兩種情況,公司辭退可能違法!
情況一:若因"反對不合理規定"被辭
勞動者有權對公司不合理的規章制度或活動提出異議,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的合法權利。
若公司確實因員工"反對物化女性的活動"而辭退,屬于"因勞動者提出批評、建議而解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者可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支付2N的賠償金(N為工作年限)。
情況二:以"不勝任崗位"辭退的法定條件
即使公司主張"員工不勝任工作",也不能隨意辭退,法律要求嚴格的程序:
必須有明確的崗位考核標準,且員工確實未達標(需書面證據,如考核記錄、工作成果等)
若不勝任,公司需先對員工進行培訓或調崗
經培訓/調崗后,員工仍不勝任崗位,才能解除合同,且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N或N+1)
若公司未完成上述步驟,直接以"不勝任"辭退,同樣可能構成違法解除。
給勞動者的3點提醒:遇到類似情況,這樣維權!
保留證據:無論是公司的不合理規定(郵件、聊天記錄)、辭退通知,還是自身工作成果、考核標準,都要及時留存
拒絕"自愿離職":若認為辭退違法,不要輕易簽署"自愿離職協議",避免喪失維權機會
及時維權: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2N)、未支付的工資/補償等
吉坤律師事務所觀點
職場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司的管理也需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此次事件中,若員工所述"因提異議被辭"屬實,公司難逃違法責任;若公司確實因"不勝任"辭退,也需拿出完整證據鏈證明程序合法。
法律不保護"捏造事實",但更不縱容"違法辭退"。無論哪一方,都應遵守法律底線——勞動者維權需基于事實,企業管理更需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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