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近期爆火的公安局長楊紹文。網易新聞截圖
2018年7月至2025年4月擔任四川省內江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楊紹文,近期因“抓捕因拒拿7500萬給其拍宣傳劇的退休功勛警察”事件爆火。而正在四川高院申訴的一起問題“涉黑”案,亦被指由其親自擔綱。
01
掃黑風暴下的“獵物”
問:你所謂的李中全是黑社會大哥是什么意思?
答:李中全就是一個黑社會的組織者、領導者。
問:你是否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事實?
答:我有,我是參與了李中全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問:你是否愿意認罪認罰?
答:我愿意認罪認罰。
問:你在李中全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是一個什么級別的地位?
答:我認為我只是李中全黑社會組織的一般參與者。
從部分案卷筆錄來看,這些被定性為“黑社會成員”的人似乎個個都是“法律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參與者”等專業法律概念張口就來,且態度“端正”,紛紛表示認罪認罰。這樣的“標準化”供述不免令人心生疑問。
2021年7月,四川內江市資中縣民營企業家李中全突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隨后,檢方公訴指控他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主犯,并疊加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十余項罪名。2024年6月,案件終審落定,李中全被判處無期徒刑,個人全部財產遭沒收。
圍繞本案的諸多核心事實、關鍵證據及辦案程序,社會上一直存在嚴重爭議。大量村民、公司員工、出庭證人及辯護人紛紛提出質疑:這場高調推進的審判,究竟是在懲治真實存在的黑惡犯罪,還是在為政法系統“掃黑除惡”KPI交出一份漂亮的成績單?
李中全,1973年生,出身資中縣普通農家,上世紀90年代靠小本生意起家。2000年以后,他逐步將產業擴展至貿易、建筑、工程承包等領域,名下資中縣廣匯食品肉類有限公司(下稱“廣匯公司”)、資中縣逸騰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逸騰公司”)等企業曾為當地提供上百個就業崗位,依法納稅數千萬,并參與多項地方工程建設。
案發前的李中全。受訪者提供
根據多份村民聯名信記載,自2008年至2019年間,李中全曾多次出資支持家鄉公益事業:個人捐資修繕村路,出資幫助村小學建校舍,設立困難戶救助基金,幫助不少低保家庭渡過難關。然而,2021年“掃黑除惡常態化”督導在四川展開后,李中全突然成為地方政法系統重點“獵捕”對象。
同年7月,時任內江市公安局局長楊紹文親自掛帥,成立專案組開始大規模抓捕行動,李中全及張彬、張軍等26人被迅速控制。
內江市檢察院指控稱:自上世紀90年代起,李中全糾集并帶領張彬、張軍、姜海軍(已死亡)、饒峻福(已死亡)等人多次實施暴力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在資中縣逐步形成“惡名”,并借此網羅社會閑散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牟取經濟利益,最終發展為一個“以李中全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雄厚經濟實力支撐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檢方著重指控了一起發生在1997年的命案,認為這樁舊案奠定了李中全在資中縣的“社會大哥”地位。《起訴書》稱:1997年11月30日下午,李中全與姜海軍受人之托前往資中縣公民鎮調解糾紛,盡管當天糾紛并未升級,但當晚的一場飯局卻演變成致命悲劇。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當晚李中全等人在楠木寺聚餐時,易貴兵、王勇等人乘出租車趕來找他。飯后,李中全駕車載著易貴兵、姜海軍及出租車司機劉吉明返回資中。行至楠木寺“周在和餐館”時,餐館內人聲嘈雜,他們便臨時停車查看。李中全率先進入餐館,姜海軍和易貴兵緊隨其后。
內江市檢察院。巫英蛟 攝
根據控方的指控,餐館內,張軍(被害人,與另一起被指控案件被告人張軍同名)正在酒后失態。李中全上前質問,雙方發生爭執。張軍突然出手,扇了李中全一耳光。李中全隨即怒喊:“給我弄!”話音剛落,姜海軍便掏出隨身攜帶的火藥槍,朝張軍頭部開槍,張軍當場倒地。
隨后幾人倉促離開,途中李中全還責備姜海軍不該朝頭部開槍。張軍因顱腦重傷,經搶救無效于次日身亡。法醫鑒定認定其系火藥槍擊中頭部致死。案發當晚,警方立即展開調查并對李中全、姜海軍發出《通緝令》。李中全逃往上海等地藏匿多年,姜海軍則輾轉逃至新疆,最終于1999年3月2日被發現死于米泉市(原昌吉回族自治州下轄縣級市,2007年與烏魯木齊市東山區合并為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一間出租屋內。
案發后,李中全曾定期向姜海軍家屬支付生活費,每月400至600元不等,直至其兒子成年。檢方認為,這一行為系“安撫和維系組織成員”的手段。
2023年3月,內江中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13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李中全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02
自相矛盾的“重啟槍案”核心證據
李中全的無期之判,完全建立在二十多年前的那起命案之上。故意傷害張軍致死一事,是李中全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依據。
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槍擊案,法院的裁判是否真正“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多份證據材料來看,法院在證據采信和事實認定上存在一系列嚴重問題。
“矛盾之處未獲合理解釋,有利證據未被重視,關鍵事實以推斷代替查證。”律師吳丹紅的辯護意見認為,整個案件定罪的根基,正是一個高度存疑的核心情節:李中全是否曾口頭指使姜海軍開槍?
法院認定,李中全在案發現場喊出“給我弄”,并以此作為他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關鍵證據。但多份現場證據卻指向相反方向:1998年3月16日的訊問筆錄中,李中全明確表示,自己“尚未反應過來槍就響了,根本沒有說話的機會”;與事發現場僅兩米之隔的證人牛斌在詢問筆錄中同樣證實,李中全在被張軍掌摑后“沒有還手、沒有罵人、也沒有任何喊話”;另一名證人龍華仙也表示,案發當晚未曾聽見任何喊話。
吳丹紅律師指出,這些證言與李中全本人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其并無任何口頭指令或動作。一審、二審庭審過程中,這些證據均被重點出示,但判決書對此卻只字未提。
內江市中院。巫英蛟 攝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出庭作證的王建明確表示,其庭前筆錄中“聽到給我弄”的內容并非本人陳述,而是由辦案人員寫入,其原話是“不曉得他喊了沒有哦,因為大家都在擺,我記不清楚啥了。”然而法院卻以“王建未作合理解釋”為由,認定庭前筆錄更具可信度,將王建的當庭陳述完全否定。
吳丹紅律師認為:“無論庭前還是庭審現場,王建都沒有承認過聽到‘給我弄’,這是客觀事實。但法院卻故意無視、曲解這一點。”
至于唯一聲稱“聽見喊話”的宋永祥,其證言更顯脆弱:他并不在案發現場,且案發當年司法機關并未采信其證言作為定案依據。被告人一方質疑:“當年搜集的所有證據都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何以用二十多年后早已模糊的記憶證詞來推翻彼時結論?”
除了“喊話”爭議,法院還認定李中全與姜海軍存在“共同故意”。吳丹紅律師反駁稱:李中全與張軍之間并無過節,甚至素未謀面;與姜海軍也只是普通朋友關系。李中全多次供述自己完全不知姜海軍攜帶槍支,無論1998年的訊問筆錄還是2022年的再審筆錄,口徑始終一致。但法院卻以“應當知道”為依據認定其共謀,卻無法提供任何直接證據。
更令人困惑的是,判決書一方面認定李中全“事后責罵姜海軍”,另一方面又無視這一行為本身否定共謀的含義,徑直將他定性為“共犯”。李中全表示,案發后自己與姜海軍再無任何聯絡,也沒有任何串謀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李中全早在2002年就已進入司法處理程序。當年他主動自首并配合偵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資中縣檢察院因“證據不足”,建議警方撤回移送起訴,案件至此終結。按照《刑事賠償司法解釋》和《刑法》第88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這類已撤回起訴且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次追訴,除非存在故意逃避偵查等情形。但李中全在此期間既未潛逃,也無干擾司法之舉。重啟追訴程序,顯然背離了司法終結原則。
2002年,李中全故意傷害案因“證據不足”被資中縣公安局撤案。受訪者提供
然而,二審法院卻據稱援引“2000年公安機關曾以故意殺人罪批捕,李中全再度潛逃”為理由,認定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在于,這一“關鍵事實”在庭審中既未公開出示證據,也未經過當庭質證,卻憑空寫入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令人瞠目。
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辯護人認為,本案恰恰處處充滿合理懷疑——從“喊話”真偽,到“共謀”邏輯,再到“追訴”程序,無一被排除。
03
時任副縣長出庭作證的屠宰場故事
“縱觀本案,公訴邏輯是以一樁二十幾年前的陳年舊案為引線,通過一連串模糊不清的證言及企業行為的重新定性,將李中全等人整體歸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范疇,最后再羅織一系列罪名,使其配得上黑社會身份。”辯護律師吳丹紅指出,在所有被指控的罪證中,水南鎮生豬屠宰市場“強迫交易”案,堪稱事實認定錯誤最嚴重的一部分。
法院認定:1995年,李中全與張彬在四川資中縣水南鎮李五溝村合伙開設生豬屠宰場。為爭奪豬源,兩人指使手下毆打、恐嚇豬販,強行攔截前往其他屠宰點的貨源,并將生豬押往自家屠宰場宰殺,由此逐步積累起“惡名”和地頭勢力。
2004年8月,李中全通過“打招呼”、逼退競爭者的方式,以120萬元價格取得水南鎮生豬定點屠宰經營權。隨后,他被指控要求張彬向鎮內豬肉攤販“統一打招呼”,強制要求只能在其控制的屠宰場宰豬,不得引入外地白條肉。
為立規矩,張彬先后處罰兩名拒絕服從的攤販邱遠國、李永川:沒收其全部外地豬肉貨品,并禁止其采購屠宰場出品的豬肉,致使兩人無肉可賣被迫停業。據指控,鎮內40余名豬肉攤販被迫繳納每人1萬元以上屠宰費,合計金額高達380余萬元。
公訴方還稱,2007年至2018年,李中全通過對屠宰市場的控制累計非法獲利1630余萬元。其間,福元肉類食品有限公司(下稱“福元公司”)因無法突破李中全的“市場壁壘”,一直無法在水南鎮正常開展屠宰業務。
然而,李中全、張彬、張軍等多名被告人在庭審中均明確表示,他們從未攔截豬販或爭搶豬源,豬販完全有權自由選擇屠宰場,經營活動并未受到限制。
涉案屠宰場早已關閉多年。巫英蛟 攝
辯護律師指出,法院所依據的證據主要是劉玲、劉偉、甘代友等幾份內容高度雷同的筆錄。“這種表述整齊劃一,不合生活經驗邏輯,明顯存在模板化問題。”他認為,李中全并未壟斷資中縣生豬屠宰和銷售市場,所謂“強迫交易”的事實根本不成立。
根據多名證人回憶,公安機關要求攤販到公安局“配合調查”,如果不按辦案人員要求作筆錄,就不許離開。“這些內幕是證人們在我們調查取證時親口告訴的。”吳丹紅稱,“后來內江公安又去威脅這些證人,說如果不聽話,就會把他們從被害人變成被告人。”
事實上,早在2004年,生豬屠宰權就由資中縣政府組織公開競拍,以規范市場、推動定點屠宰場建設。李中全中標后,按政府要求投入六七百萬元建設屠宰設施。包括張義國、余常君等原屠宰戶在內的業內人士均認可,中標者需向原屠宰戶支付合理補償,李中全也確實多年持續補償相關人員,且過程中無人提出異議,更無人稱受到“強迫退出”。
所謂“禁止外地豬肉流入市場”以及“強迫攤販只能在其屠宰場宰殺生豬”的指控,與當時行業慣例嚴重背離。律師在法庭上稱,李中全取得水南鎮唯一合法屠宰權后,屠戶選擇其屠宰,本就是延續了長期存在的區域劃分習慣。部分屠戶反映屠宰費略高,但這是政府拍賣屠宰權、統一市場管理的直接結果,與個人行為無關。李中全和張彬均明確供述,外地合法來源的豬肉并未被禁止流入市場。
關于2012年福元公司需向廣匯公司支付每頭生豬60元補償款的指控,辯方強調這并不存在強迫行為。2011年國家對屠宰行業啟動升級改造政策,福元公司主動提出與廣匯、常宏兩家B級資質公司合作,由資中縣政府牽頭協調。由于廣匯公司等的屠宰權尚未到期,補償機制系三方協商結果。時任副縣長李勇亦出庭證實:這是福元公司主動提議,政府認可后召集三方形成合作方案,并明確要求不得因此抬高豬肉價格。
二審期間,多名證人重新出具證明材料,卜勛祿、賀賢城、汪林、卜興文等人均明確表示,李中全、張彬在生豬屠宰期間從未強迫收取任何費用,也不認識所謂“同伙”周綠金、易貴兵等人。
更嚴重的是,多名出庭證人當庭揭露,自己在公安機關的筆錄內容根本不是本人陳述,而是偵查人員代寫。王建、魏忠成均稱,辦案人員存在誘導、威脅行為,甚至部分證人不識字,卻在筆錄中稱“具備閱讀能力”。
內江市公安局。巫英蛟 攝
例如,證人李萬明在2023年11月15日的訊問筆錄中明確表示自己“識字不多、眼力不好”,只能依賴偵查人員宣讀后簽字。然而,在2022年2月17日的另一份筆錄中,卻寫著“我有閱讀筆錄的能力”,“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所述相符”。字跡歪斜,內容完整,顯然與其文化水平不符。
“這類疑點并非孤例,而是廣泛存在于一審采信的關鍵證據中。”吳丹紅律師指出,“即便如此多的證人出庭推翻庭前筆錄、揭露偵查機關違法取證,二審法院仍然選擇采信庭前筆錄,完全忽視當庭作證的澄清,導致案件事實被嚴重扭曲。”
吳丹紅強調,這種證據采信的重大偏差直接導致案件事實被錯誤認定,從而錯誤地將李中全定性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04
遭“背刺”的認罪認罰者
李中全的親屬認為,本案的指控邏輯,是將原本毫無關聯的不同時期案件、不同被告人及個別偶發事件強行拼湊到一起,統一認定為“組織犯罪”。甚至連二三十年前已經定罪量刑、處理完畢的舊案也被重新翻出“湊數”,制造出所謂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四大特征”的假象,最終讓李中全及所有被告人都背上“黑社會成員”的罪名,導致二十六個家庭遭受重創,妻離子散。
“從庭審調查來看,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對李中全存在刑訊逼供、指供、誘供。”李中全親屬稱,辯護人已多次向公訴人和法院提供刑訊逼供的線索,但公訴機關從未履行舉證責任去證明訊問合法性,“公安機關甚至連同步錄音錄像都無法出示,借口說設備壞了。”
更為嚴重的是,對其他被告人的庭審發問中也發現,許多筆錄中指認李中全的有罪供述并非本人陳述,而是偵查人員自行寫入。
“雖然不少被告人簽了認罪認罰協議,但他們真的理解自己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嗎?顯然不是。”辯護律師吳丹紅稱,許多被告人當庭表示,因長期羈押、只希望盡快結束,才被迫簽字。例如——
王東林:我不認可加入黑社會,公安的人說認罪認罰就不追究涉黑刑罰。
法庭:為什么認可參加黑社會?
呂川:不知道有黑社會組織存在,我就是該坐牢就坐牢,坐完了就可以早點回家。
曾全安:“無論朋友還是員工安排的事情都必須照辦”這句話我也不知道怎么出現在筆錄上的。我沒說過。
法庭:為何認罪認罰?
曾全安:辦案單位說強迫交易沒關系,你總要認一個,關久了不認怎么行呢?法院判有黑社會組織罪你的罪名才會成立,不判就就不會。所以我認罪認罰了。
官正祥:李中全從未指使過我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有事也從未向李中全匯報。
法庭:為何認罪認罰?
官正祥:我孩子還小,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認。
張選彬:我和李中全根本就不認識,也從未見過。我不知道為什么成了黑社會組織成員。不認罪也沒辦法,家里也有老有小。因為是國家的法律,我辯解也沒用,只能認最認罰。
認罪認罰的張彬和邱茂則在整個庭審過程避重就輕,拒絕回答律師的提問。
“更荒誕的是,幾名‘排名靠前’的被告人在被起訴前,檢察院承諾:只要認罪認罰,就不會被作為黑社會骨干成員起訴,因為相關事件已經過去二十多年,已過追訴時效。”吳丹紅說,這些人因此配合檢方作出不利于李中全的“證言”。“結果案件到法院后,檢察機關出爾反爾,又把他們起訴為黑社會組織骨干成員。”
吳丹紅律師認為,這些被告人其實并不清楚、也不認為自己加入過什么黑社會組織,更不知道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他們及家庭將帶來怎樣的災難性后果。
“這個案子和《以法之名》里萬海被迫認罪認罰很像。”李中全的親屬認為:從所有指控內容來看,李中全既沒有與社會、政府對立的行為,也未曾意圖非法控制行業。《起訴書》中的其他被告人大多也只是普通打工人,如何能構成“嚴重危害社會”的黑社會組織?
“恰恰相反,李中全長期扎根家鄉,為地方經濟和民生作出了大量實實在在的貢獻,根本不是指控所稱‘欺壓、殘害百姓’的黑社會頭目。”
眾多曾經的屠宰場商戶、村民紛紛出具請愿書。受訪者提供
自上世紀90年代創業以來,李中全通過廣匯公司、逸騰公司等企業為資中本地提供了上百個就業崗位,創造了數千萬稅收,承接了多項基礎建設工程。更重要的是,他長期熱心公益,出資修繕村路、支持鄉村小學建設、設立困難戶救助基金,十余年從未間斷,這些善行在當地廣為流傳。
案發后,四百余名村民、公司員工及低保戶簽署聯名信并錄制視頻,力證李中全“為人和氣、樂于助人,做事誠實、真心待人”,從未有欺壓百姓或稱霸一方的行為。村民們尤其提到,他多次捐款捐物、資助貧困學生、修路修房,是鄉里公認的善人。大量聯名信中,百姓一致呼吁法院慎重裁判,勿錯判一位多年行善的企業家。
“李中全早年即使有犯罪記錄,但難道這就意味著他終身不能重新做人?”吳丹紅律師反問,“本案的定性,恰恰是將李中全創業前后兩個截然不同的人生階段生硬拼接,把早已處理完畢的舊案翻炒成罪名,不僅缺乏事實連貫性,也違反刑法‘罪責自負’的基本原則。”
更令人痛心的是,李中全企業里的普通員工也一并被打上“黑社會成員”的標簽。這種牽連式、整齊劃一的指控,不僅違背司法理性,也讓大量無辜者遭受沉重打擊。
2024年6月,四川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李中全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虛開發票罪、賭博罪、催收非法債務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偽造印章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
四川高院二審維持李中全無期徒刑,認為其嚴重危害社會。劉虎 攝
“總共沒收了大概一個多億,包括李中全妻兒的唯一住房也被沒收,孤兒寡母目前只能在外租房,實在太可憐。”李中全親屬悲憤地說,“就連他妻子8年的工資60多萬都被法院沒收,連孩子的壓歲錢也不放過!”
2025年5月,李中全的姐姐向四川高院提起申訴,請求該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李中全等26人黑社會案立案再審,查明事實后進行改判。
“案件處理公正與否,不僅關乎原審被告人的前途命運,關乎這些家庭的存亡,更關乎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公正的理解和感受!”《申訴狀》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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