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揭開期權腐敗“隱身衣”)
緊盯權力尋租本質 從源頭加強防范治理
揭開期權腐敗“隱身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張琰報道 “我委收到紀檢監察建議書后,針對市排水工程管理處原黨委書記楊侃‘期權腐敗’案暴露的問題開展自查自糾……”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紀委監委駐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開展駐在單位以案促改工作“回頭看”時,該市城管委有關負責同志介紹有關情況。
經查,楊侃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幫助商人老板承攬工程,并口頭約定按照項目合同價的2%至3%收取好處費。事成后,楊侃收受了一部分費用。后來因擔心問題暴露,便與特定關系人約定,待其退休后或“安全”時再兌現剩余好處費。楊侃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最終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楊侃在位時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企圖在退休后通過延期兌現好處費的手段逃避監督和制裁,具有‘期權腐敗’的明顯特征。這類腐敗問題多發生在工程招投標、土地招拍掛、貸款審批等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桂林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趙培表示。
“期權腐敗”是一種典型的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其本質是權力尋租、以權謀私。浙江省建德市監委委員余峰表示:“‘期權腐敗’的當事人在崗時為他人謀取不當得利,離職或退休后延期兌現收益,使權錢交易的時間和場所發生變化,從而營造一種合規合法的假象。”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主任李坤認為:“‘期權腐敗’具有更深的隱蔽手段和時間跨度,增加了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難度。”
紀檢監察機關將查處“期權腐敗”作為懲治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重要方面,深入分析“期權腐敗”案件特點和發案規律。
“期權腐敗”的涉案人員多為單位“一把手”或是關鍵部門領導干部。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吳某某帶頭違紀違法,大肆插手干預工程項目,大搞“期權腐敗”,讓商人老板代為保管好處費,待退休“安全著陸”后再行兌現。最終,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期權腐敗”案件行受賄雙方通常長期交往、彼此“信任”,對權錢交易有著心照不宣的“默契”。上海市閔行區某鎮原黨委書記談某通過打招呼、“內部操作”等方式,幫助其相交多年的商人老板龔某順利承接建設項目。隨后,龔某又將該項目轉包給第三方公司。對于第三方公司支付的“介紹費”,龔某與談某商量,錢先放在龔某處,等退休后兩人一起使用。談某后來又為龔某介紹了某村河道整治工程,兩人故伎重施,約定把“介紹費”作為“退休金”。最終二人均受到嚴肅懲處。
為防范破解“期權腐敗”問題,多地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離職退休公職人員,曾任職于重要領域、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監督,注重源頭治理,推動建章立制,堵塞制度漏洞。
柳州市紀委監委針對吳某某“期權腐敗”案暴露的問題,深化開展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插手工程項目謀私貪腐問題專項整治,增強對“關鍵少數”監督實效;緊盯決策審批、招標投標、竣工驗收等重要環節,整治違規插手干預突出問題,推動完善從源頭到末梢的全過程監督、全方位管理、全要素管控“閉環”。
為嚴查“期權腐敗”問題,桂林市紀委監委緊盯“在崗辦事、轉崗兌現”“在位用權、退休回報”“離職下海、索取收益”等“期權腐敗”新動向,做到“四查清”,即查清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離職后的從業去向、查清特定關系人和相關企業工商登記情況、查清為管理服務對象謀利與收受好處之間的時間差、查清在職期間與管理服務對象的謀利事項和事先作出的利益輸送約定等。
杭州市錢塘區紀委監委強化靠前監督,對“期權腐敗”問題典型案例進行分析研判,針對共性問題提出監督防治舉措,定期核查公職人員個人事項報告、廉政檔案中的財產申報、親屬經商辦企業等關鍵信息,注重查找“期權腐敗”問題線索。四川省瀘縣紀委監委強化協同監督,建立與審計、巡察、財政等單位協同聯動機制,在日常監督、審計、巡察中增加“期權腐敗風險”內容,重點查找是否存在任職期間未即時兌現的利益輸送問題線索,提高發現問題的精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