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荊教授:勿忘企業合規制度建設的初衷
——在第九屆企業刑事合規高端論壇上的點評發言
彈指一揮間,在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這個平臺上,與張遠煌教授領導的北師大團隊一起研究已有十一二個年頭,高端論壇也已參加了九屆。回首往事,我們是從企業家犯罪開始研究,后轉型研究企業刑事風險防控,現在又集中于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研究。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6個基層檢察院開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今后還將在全國推開。剛才有學者發言談到企業刑事合規有可能成為下一次《刑訴法》修改中的補充內容,看來我們的研究正在得到了立法和司法部門的重視,形勢喜人。但我仍想提醒大家勿忘初衷。北師大趙軍教授的發言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們的研究企業方向是如何規避企業刑事風險,還是研究預防企業和企業家犯罪呢?我認為應該是后者,因為我們的研究起始于犯罪學,而不是律師學。
(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專家委員
央視今日說法特邀嘉賓 張荊教授)
一、改變制度環境,預防企業家犯罪是我們的初衷
談到犯罪學的預防科學不能不提到國際最前沿的研究——情景犯罪學,核心觀點是改造環境、控制情景、控制“標的物”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2019年我在《人民網》發表過一篇題為“民企保護與企業家犯罪的制度環境研究”,提問為什么民營企業家的犯罪多集中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行賄”,而國有企業家則多為“貪污”和“受賄”。為什么民營企業家要借助黑惡勢力去討還債務,而國有企業家不用?研究結論是制度環境使然。我在基層企業調研曾勸民營企業家帶頭不送紅包。他回答我說:這是行業潛規則,不這樣做就會被行業淘汰出局。實際上,犯罪學家薩瑟蘭(E.H,Sutherland)在他的《白領犯罪》一書中曾提到企業家獨特的恥辱感,他們的違法甚至犯罪不會在行業中失去地位和威望,但若違反了商業規則就會在行業中失去地位和威望。在調研中也有企業家建議我們去行業協會,提議行業協會先在全行業提倡不送紅包,他們企業跟上。我認為這個建議很有價值!剛才北京檢察院的王主任的發言談“企業合規的北京實踐”,對合規不好的企業會經過考察后送去《檢察建議書》,當時我在想:能否不光送給這家企業,與企業不合規行為相關聯的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上游企業是否也應該送去《檢察建議書》呢,因為企業制度環境的綜合改變太重要了!
二、促進企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是我們的初衷
北京繼來律所主任曹穎律師的發言說:在行政的強力干預下,國企、金融、證券等部門推進企業合規管理進度較快,但民企普遍認識不足。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專家顧問、北外法學院的王文華教授發言也認為:中小微企業認為企業合規投入高,因此參加意愿低。張遠煌教授的發言——《中國反賄賂調查報告》也顯示:國有企業設立合規部的占55.3%:民營企業僅占21.7%。在中國民營企業數量占到企業總數的90%,如果大量的民營企業不接受企業合規制度就不能說明這個制度是成功的。
近三年來新冠疫情反反復復,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遇到了前所未有困難。此時刑事合規制度應該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而不能成為企業發展的“緊箍咒”和桎梏。蕪湖檢察院的成璨檢察官的發言給我們啟發,他們在一起串通投標案的調查中,除了幫助企業建立了合規制度外,還發現企業不合規投標的源頭是企業缺少行業資質,于是他們主動幫助解決,使企業完成了從“包工頭”到“建筑商”的轉變,去年企業產值翻了兩番。有不少人認為:“合規能提高企業利潤是偽命題”,蕪湖檢察院的實踐證明合規制度能夠保障企業不觸碰法律紅線,并能幫助企業提高利潤,保障企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是我們研究和設立刑事合規制度的初衷。
三、倒逼企業的合規體系建設是我們的初衷
企業合規實際上是一種“司法獎勵制度”,企業有良好的合規體系,出了事兒在一定限度內可以考慮不起訴、緩起訴,減少罰金。我認為這一制度設計最重要的是通過司法獎勵制度的倒逼企業建立起完善的合規體系。曹穎律師的發言認為:部分檢察機關推動合規制度只關心如何不起訴,很少關心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設。南京市檢察院的李主任發言中也談到了“紙面設計、紙面監督”的形式主義,李主任是一位有很強理性思維司法實務工作者,他提出了克服紙面設計、紙面監督,改變企業治理結構的構想,給我們以啟發。我們應該避免刑事合規制度中的形式主義,通過不起訴、緩起訴等手段倒逼企業建立起完善的刑事合規體系,是我們制度建設的初衷。
四、讓中國企業平穩走向世界是我們的初衷
企業刑事合規制度屬于“舶來品”,參考和借鑒發達國家的企業合規制度,可以在中國企業走向世界的過程中避免和減少企業損失。“中興事件”更讓我們認識到企業合規在國際貿易交往中的重要性。目前外企撤資,中資企業向海外拓展遇到阻礙,“經濟內循環”似乎使對國外拓展型企業的合規建設變得不那么緊迫了。但是開放、中國企業走向世界是大勢所趨,我國企業的合規建設不能松懈,需繼續練好“內功”,等待新的發展契機。
北京中聞律所的范慶東律師的發言涉及到具體的法律修改,他認為:檢察機關對企業合規的考察期是6個月到1年,但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時限是1個半月,最長可延至6個半月。兩者的沖突是合規考察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還有發言學者認為:在檢察機關對企業進行合規考察,做出不起訴、減罰金之前,行政管理機關早對企業進行了處罰,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為主導的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效果,建議立法部門和實務部門能夠通過法律修改和部門協調,解決制度性沖突,推進和完善我國企業的刑事合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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